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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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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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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两个计划: A 计划:分为二十年、三十年和四十年; B 计划: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和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满期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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