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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贪贿犯罪入刑点影响惩治蝇贪? 最高检回应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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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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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23日电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调整了贪污贿赂犯罪追诉和量刑标准,将普通贪污受贿犯罪的入刑点由5000元调整为3万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今日回应“新司法解释对‘蝇贪’案件的审判和量刑会产生什么影响?”时表示,一些地方扶贫领域贪腐案件涉及的案值比较小,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会对这类案件产生一定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情况。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扶贫领域贪腐犯罪中,涉案金额很多是几万或几十万,随着两高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新司法解释出台,对“蝇贪”案件的审判和量刑会产生什么影响?

 

  宋寒松首先介绍,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整体来讲,《解释》调整了贪污贿赂犯罪追诉和量刑标准,将普通贪污受贿犯罪的入刑点由5000元调整为3万元。

 

  宋寒松表示,一些地方扶贫领域贪腐案件涉及的案值比较小,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会对这类案件产生一定影响。

 

  宋寒松介绍,对此,一方面,最高检要求地方检察机关严格执行《解释》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要继续保持打击扶贫领域贪腐犯罪的高压态势。

 

  宋寒松强调,必须注意到,贪污扶贫款物犯罪的起刑点是1万元而不是3万元,对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要查明其是否具备《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如果存在,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宋寒松补充强调,对经查明确实不够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要移送纪委等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绝不让一个腐败分子逃脱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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