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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筑起“防火墙”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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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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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门槛提高

  点份外卖,不出门即可坐享美食;动动手指,网上美食即刻送至……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网络上淘些美食或在平台上点份外卖已是不少市民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目前成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门槛较低,网络上的食品品质良莠不齐,不少经营者存在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后,网络将不再是无证经营的真空地带,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门槛将进一步提高。

  根据《办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销售食品。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如:出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保健食品应当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非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婴幼儿配方乳粉推广中含有“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宣传字眼……“《办法》实施后,这类打擦边球的宣传行为将得到进一步的管控。”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中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具有保健功能;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中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抓住第三方平台的“牛鼻子”

  以往,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既是被监管者也是监管者,造成了部分平台管理混乱。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的亮点之一便是对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这相当于抓住了第三方平台的“牛鼻子”。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以及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

  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的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该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此外,《办法》中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办法》实施后,微信等新型食品销售平台也将纳入监管范围。”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神秘买家”将成撒手锏

  对于传统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可以面对面完成取样、封样等一系列流程。可在虚拟的交易场所内,如何对食品进行质量监管呢?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以及信息相对不对称等问题,《办法》明确了监管部门抽查的具体细节,赋予监管部门执行网络食品质量抽查的执法权。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神秘买家”的方式,不定期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出售的食品进行买样抽查。此外,《办法》规定:当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对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同时将检验结果告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修复等技术条件,未如实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等行为,可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还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未按要求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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