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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质期相关法规、知识汇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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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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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

  完善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餐饮企业反对食品浪费的奖惩制度。鼓励企业对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注重节约、减少浪费的行为给予奖励。规范餐饮企业促销活动,鼓励企业在确保食品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的前提下,打折销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

  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规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食品促销活动,鼓励食品经营企业在确保食品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的前提下,打折销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并且应当保留促销商品销售资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

  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鼓励本市连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并不得退回供应商。

  经营者要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依法记录所销售食品的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储存和销售食品;经营者要落实过期食品登记和染色、毁型等销毁义务,禁止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过期食品退回供应商;超市卖场经营者要明确店内食品的主体责任,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临近保质期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流函〔2017〕75号)

  (十)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鼓励本市连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并不得退回供应商。

  第四条第二款:督促进口商(代理商)履行进口食品信息登记录入义务,指导其公布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告知和督促进口商(代理商)将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告知和督促经营企业公布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实施食品安全员(师)、质量安全授权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产品追溯、红黑名单、行政约谈、不符合标准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经济赔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等制度;贯彻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全面落实企业“四有两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能力。

  食品药品安全管控工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落实过期、召回、不合格等不安全食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字样。

  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和消费提示制度,设立专区销售,或明示临保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14号)

  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退换。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并设置提示牌,提醒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督促食品经营者做好临近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毁和记录工作,不得将其退回供货商。凡违反规定要求的,依法从严处罚。

  食品经营者未落实转基因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规定的,未落实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散装食醋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加大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工作力度,切实提升食品经营者自律水平,要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的自查自纠;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严格落实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设立专区或销售,并向消警者作出醒目提示,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工商食字〔2012〕18号)

  强化回收食品监管,及时自查清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存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进行多频次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在临期柜台销售;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连锁超市供应商入场管理,建立供货商实地查验机制,严格落实过期食品销毁制度,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理方式,加强退(换)货、回收食品管理,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链条和追溯体系。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列、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提示。

  第九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定期检查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食品质量,对食品临近保质期或出现过期变质、毁损、交叉污染及其他可能危及食品安全情形的,应及时通知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进行处理。同时,检查食品容器或外包装上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是否齐全、清晰。及时清理变质、霉烂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落实不安全食品的处置措施及经济赔偿责任。工商、卫生部门要监督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临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工商市〔2009〕317号)

  第十二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格食品经营环节监管。加强散装和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监管,落实过期和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对清理出的临近保质期食品设立专区(柜、架)明示销售。营销推广活动中赠送的食品临近保质期的,应在展示区域或者食品包装上明示。

  (八)查看生产者召回的食品、经营者退回的临近保质期的是否有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退货凭据,凭据记载的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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