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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股票投资迎合规“大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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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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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冀 “为积极响应跨境券商监管要求,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拟暂停向中国大陆客户提供证券服务。”2021年11月15日,香港券商佳兆业金融在官网弹窗提示,要求相关客户在2021年11月19日前转出所有存放于公司的证券及现金。

佳兆业金融通过一款集资讯、行情、交易和预约开户为一体的客户端“佳投环球”为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内地用户可通过其跨境投资港股。此前,内地客户仅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内地银行开户的同名借记卡和电子邮箱三项资料即可开户。但截至发稿,“佳投环球”客户端及公众号均显示“开户服务暂不可用”。

近些年来,内地投资者对全球资产配置需求暴增,因借力互联网技术发展而日益升温的跨境互联网券商业务,如今正在迅速降温。跨境互联网券商近来在信息安全、证券牌照和资金跨境等合规事项上受到的关注陡然升高。

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外滩金融峰会上作了“数字环境下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的实现”的主题演讲。演讲中,孙天琦直指“部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未取得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主要面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他表示,美股、港股交易服务属于“跨境交付”范畴,并直言“从业务性质看,跨境互联网券商属在我境内无照驾驶。属非法金融活动”。

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11月14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富途控股(FUTU)、老虎证券(TIGR)这两家跨境互联网券商龙头股,自10月24日至11月18日,累计跌幅分别达24.77%和25.73%。风雨欲来,前路未明,在新的法律及监管框架下,跨境互联网券商将如何展业?

包括老虎、富途、雪盈、佳兆业金融等跨境互联网券商的部分内地用户们,亦在关心自己的投资、账户及资金是否会受到影响。多名受访律师表示,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的背景下,内地居民的个人信息出境问题或将成为跨境互联网券商将要面临的新考验。

跨境不可带出个人信息

以富途控股旗下“富途牛牛”客户端为例,开户过程中按照其步骤指引,用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在同意签署开户文件后,再填写邮箱、学历、职业、收入、资产及资金来源等信息;风险披露完成后,再进行人脸识别,签字后提交开户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富途控股、老虎证券等跨境互联网券商实际从事证券活动的实体为海外或者中国香港的持牌机构。也就是说,内地用户在向网络平台提供个人信息后,相关信息将被传输至实际从事证券活动的海外或者中国香港的实体。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富途控股公告显示,其全资子公司FutuINC.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证券经纪商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成员;另一家全资子公司FutuClearingInc.还具备在美国提供清算服务的资质。

美国FINRA要求,关于会员监督账户的义务,会员有责任设计适当的机制来确定账户的相关责任人,并确保后者具有适当的资格和注册资格,有能力应要求将此类信息提供给FINRA或 SEC工作人员。此外,FINRA会员应保留任何随后更新的客户账户信息的记录,自此类信息更新之日起至少六年。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向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由于跨境券商需要获取国内用户的金融账户等信息,并会向境外合作方提供国内用户的个人信息,因此主要面临处理用户敏感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出境两个关键挑战。

夏海龙表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用户的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征得用户单独同意,并且应当向用户告知相关必要性和对用户个人权益的影响;而在向境外提供国内用户个人信息方面,券商则需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或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外,跨境券商应当对其境外合作方所在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有充分了解,并应密切关注境外合作方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处理情况,以确保传输到境外的个人信息得到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跨境互联网券商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数据安全审查、信息安全认证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合规成本和合规风险也将大幅提升,这也对其信息安全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小牛如此判断。此外,老虎证券、富途证券等跨境互联网券商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梳理业务流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依法取得网络安全部门的审查、认证,取得所有投资者个人同意,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持续符合信息安全监管要求,这将是一项需要时间且存在不确定性的任务。

老虎证券相关负责人此前向表示,老虎证券将持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密切追踪最新监管规定,定期自审自查,切实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富途控股方面也表示,富途一直保持定期自审自查工作,主动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并聘请了外部专业的安全团队,定期且持续提供安全检测报告,主动优化系统并加强风险防范能力。

资金出境需合法路径

伴随境内个人信息跨境的,还有资金。而跨境互联网券商资金出境的问题,则横亘于央行和证监会两大监管系统之间。

关于跨境金融服务,孙天琦表示,“在‘跨境交付’模式下,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在一个国家,消费者、投资者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他指出,就国际最新实践而言,仍要求(服务提供者)在对方国家完成跨境金融服务提供商注册、或取得该国有权部门的授权。

一位供职于上海某大型券商人士透露,其任职的券商有资质经其香港子公司为境内客户开立港股账户,但要求客户具有境外银行账户,投资品类不受限制。他观察到,公司的客户对境外证券产品需求并不很强烈,且资金管制也比较严格。此前,多有内地用户通过地下钱庄等方式绕过清算系统,但随着监管趋紧,这个空间也明显收缩,且只能凭借信用、积累口碑维计。该人士表示,从用户端看,开立港股账户与A股账户程序并无二致,但需用户自行解决资金问题,即拥有境外银行账户。公司目前无法在后一事项上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

另一位供职于北京大型券商的人士则表示,其所在的公司虽因合规要求不得为境内客户开设境外银行账户,但有银行可协助办理。其介绍称,其合作方——某股份行和某外资行可为境内客户办理境外银行账户,每年两次,每次规模约数百人。不过,通过此渠道出境的资金仍受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的总额管理。

自2017年起,境内居民购汇时均需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明确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等。不过,券业各方对境内居民谎报购汇目的、资金出境即入金境外券商账户已心照不宣。

一位券商分析师则指出,在资金出境方面,内地居民若有境外银行账户,可自行向同名账户转账。此外,还可通过比特币、泰达币等加密货币买卖美股,无需开设美股账户,也无需以美元入金。

华创证券研报数据显示,富途用户人均资产为7.52万美元,老虎证券人均客户资产为4.52万美元,用户资金的来源则尚不明晰。

前述北京券商人士介绍称,若所需资金规模较大,以“土办法”可通过借用他人额度增加换汇金额;另外,也可通过某境外银行协助办理境外身份,以非内地居民的身份换汇以绕过金额限制。不过,此通道需客户先缴纳一笔近万元的手续费和数百元的律师见证费。此外也有外资银行只收取律师见证费而不收取手续费,但需要客户现存入一笔确定数额的资金。最新了解到,该外资行已要求客户自行准备境外身份证件。

该人士还表示,现在公司国际部公对公业务可以通过某股份行办理境外银行卡,但为虚拟卡,在无实体卡的情况下会影响在境内提现。

至于资金出境面临的审核关卡,上述受访人士均表示,银行在处理个人提交的跨境汇款申请时,会查验是否为可疑账户;若是机构账户,则会检验是否为券商账户。

据了解,富途控股与老虎证券两家龙头跨境互联网券商并不接受人民币入金,也不介入客户资金跨境及换汇事项。

富途证券工作人员此前向表示,公司80%以上的新增客户来自中国香港地区及海外,绝大多数存量客户也来自中国香港地区及海外。老虎证券则表示,公司80%以上的增量入金客户来自海外。

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网站显示,2019年10月,有网友投诉“宁夏向上融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引导用户转钱至境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导致国内资本外流,请严查。公众号名称老虎证券”。管理员回复称,“若您掌握具体情节,请您提供具体的外汇违法违规事实及可供查证的相关线索”。

前述券商分析师表示,跨境互联网券商存在两个“命门”,一是前述资金出境问题,属于央行外汇管理局管辖;二是证券牌照,持牌经营,由证监会管辖。当前分业监管的现状下,两监管主体尚未在交叉处形成合力,协同监管。“数字环境下,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的实现,需要监管部门下功夫。”孙天琦表示。

境内展业待合规

根据《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或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16年7月,证监会发布一则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内容显示,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境内互联网公司合作,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为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务。证监会称,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请勿参与此类投资,以免遭受损失。

证监会强调称,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机制外,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

夏海龙律师认为,严格来讲,老虎、富途等虽名为跨境券商,但其境内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并非《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业务。比如在老虎证券用户协议第十四条中,明确约定“老虎软件的产品或服务不包括任何证券、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的开户和交易等服务”。因此,这些平台本质上类似于帮助用户间接参与境外证券投资的中介服务,用户与真正的境外券商间的交易其实并未发生在境内,这也导致无法直接根据《证券法》对此类交易进行监管,属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刘小牛律师认为,跨境互联网券商在没有相关牌照的情况下在境内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销售基金产品、代理证券结算业务等处于灰色地带,存在法律及合规风险。

富途控股为美股上市公司,注册地在开曼群岛;其全资子公司富途证券为香港持牌券商,即实际从事证券活动的实体;其富途网络注册地为深圳,即富途牛牛客户端的开发商。老虎证券的境内客户端仅用于互联网获客,实际从事证券活动由境外实体完成。目前,两家券商境内客户端名称分别是富途牛牛和TigerTrade老虎美港股,无证券字样。

前述券商分析师也告诉,相较于业务创新,监管具有滞后性。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展业是指不得在境内设立营业部等实体机构,但境外持牌券商可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服务。2019年之前,境内居民开设港股账户需要“面签”,不得远程开户,彼时规模较小。但富途控股在2015年即开始提供远程开户服务。跨境互联网券商在监管未介入的情况下享受到了巨大的窗口期红利。

一位资深投行人士也告诉,无论是通过互联网渠道获取境内客户,还是资金出境完成入金手续,很多时候都是跨境投资证券链条上各主体在打“擦边球”。很多跨境投资者本身就属于高净值人群,拥有境外银行账户。此外,他还表示,“811汇改”至今,央行方面对资本外流保持强监管态势,而跨境互联网券商则被视为资本外流的一个重要缺口。

至于此“缺口”以何种方式补上,受访人士多持两种观点:一是严格取缔,二是发放牌照使其合法化,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

监管系统需协同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跨境互联网券商目前主要面临的风险问题,一个是从信息安全领域出发,一个是从金融监管领域出发。

从信息安全看,目前各国强调“数据主权”的呼声持续升温,这符合互联网时代下的“财产”形式的多样化趋势。同时,对于数据安全的把握也有利于防止资本的不当外溢与输出,大幅减少洗钱的可能。从金融监管来看,则显得殊途同归。资金出海本身受到严格的外汇控制,而跨境互联网券商显然为资金出海之后提供了空间。上述企业应当极度加强合规概念,主动与监管达成合作,商议是否有更好的管理模式,以防止产生合规风险。

刘小牛律师也表示,根据功能监管原则,只要从事证券业务,就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受其监管。网络和科技并没有改变证券业务的实质。证券法已经建立境外适用机制,中国证监会对境内外证券业务进行监管具有法律依据。

另外,在审慎、安全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适度拓宽对外投资渠道,便利境外投资,毕竟,监管目的除维护市场秩序外,还有促进交易流通,提高投资收益。

华兴证券(香港)首席经济学家庞溟告诉,现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对互联网跨境投资这一现象进行有效监管,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还要通过完善证券监管双边合作机制等方式,但《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互联网监管专门立法提供了全新的监管角度。比如通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敏感个人信息监管等维度,能够间接对跨境证券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正如孙天琦指出,根据国际惯例和实践,即使在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家和地区,金融作为特许行业也必须持牌经营,金融牌照也有国界。这一监管困局,揭示了可以尝试借鉴“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的双峰模式,探索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有机结合,填补监管空白,防止监管套利,并更好地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服务能力,助力更高水平的改革开放、双向开放。

庞溟表示,近年来,随着科技和金融行业的进一步深度融合,金融科技快速发展,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模式、产品和服务。但对由此诞生的一些新金融业态的监管错位、不到位,既挤出了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又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数据安全和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凸显出某些机构未能准确理解、认真把握和积极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

庞溟认为,目前监管方面遇到的新问题,恰恰可以推动探索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有机结合,通过协同监管和综合监管,防止和打击监管套利,避免有意无意地对我国境内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规避,确保所有相关金融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审慎展业,更好地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服务能力,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助力更高水平的改革开放、双向开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也表示,当前国内各项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各方均致力于建设和优化一个稳定、透明、公平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境内外金融机构一定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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