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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养老明年1月1日起昆山实施新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昆山养老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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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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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全额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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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今后,参保范围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4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则按个人年缴费标准的10%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缴费超15年加发1%基础养老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居民建立终身个人账户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事故;

金投保险网()12月11日讯:明年1月1日起,昆山将正式实施新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记者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将昆山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也将与年龄挂钩,年龄越大,待遇标准越高。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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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据了解,自昆山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以来,基本养老金每年都有调整提高,从2003年的70周岁以下标准为100元/月、70周岁以上标准为130元/月提高到去年的70周岁以下标准为490元/月、70周岁以上标准为520元/月。明年实施新《办法》后,基础养老金标准将与年龄挂钩,发放更加细化,70周岁以下的月基本养老金提高至510元,7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5岁,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0元,90周岁以上的达到660元。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上半年、下半年到达高一年龄段的,分别从当年7月和次年1月起享受高一年龄段的基础养老金。

同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加发部分随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步调整。

《办法》,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昆山市原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按昆山市原领取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或2003年1月起连续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且未领取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符合上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足部分应一次性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给予缴费补贴。

昆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可持续性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进程。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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