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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七号):分区域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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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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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国分区域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1280.2万个,占58.8%,比2013年末下降了0.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492.9万个,占22.6%,提高了0.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405.8万个,占18.6%,提高了0.4个百分点。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1408.3万个,占57.4%;中部地区568.4万个,占23.2%;西部地区478.3万个,占19.5%。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地区是:广东省312.7万个,占14.3%;江苏省205.4万个,占9.4%;山东省180.1万个,占8.3%。

  按地区分组的单位情况详见表7-1。

表7-1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数量(万个)

比重(%)

数量(万个)

比重(%)

合 计

2178.9

100.0

2455.0

100.0

东部地区

1280.2

58.8

1408.3

57.4

北 京

98.9

4.5

107.9

4.4

天 津

29.1

1.3

31.7

1.3

河 北

115.1

5.3

127.2

5.2

辽 宁

60.0

2.8

67.5

2.8

上 海

44.1

2.0

52.4

2.1

江 苏

205.4

9.4

222.9

9.1

浙 江

154.5

7.1

167.9

6.8

福 建

70.3

3.2

79.7

3.2

山 东

180.1

8.3

200.6

8.2

广 东

312.7

14.3

338.9

13.8

海 南

10.0

0.5

11.6

0.5

中部地区

492.9

22.6

568.4

23.2

山 西

46.2

2.1

54.7

2.2

吉 林

18.7

0.9

22.4

0.9

黑龙江

25.6

1.2

31.6

1.3

安 徽

81.3

3.7

94.5

3.8

江 西

45.4

2.1

53.2

2.2

河 南

127.9

5.9

142.3

5.8

湖 北

85.3

3.9

98.3

4.0

湖 南

62.3

2.9

71.4

2.9

西部地区

405.8

18.6

478.3

19.5

内蒙古

29.7

1.4

35.0

1.4

广 西

49.0

2.3

57.4

2.3

重 庆

51.3

2.4

57.6

2.3

四 川

76.2

3.5

91.0

3.7

贵 州

34.8

1.6

42.4

1.7

云 南

45.3

2.1

55.6

2.3

西 藏

4.7

0.2

5.4

0.2

陕 西

53.2

2.4

59.9

2.4

甘 肃

23.0

1.1

28.2

1.1

青 海

7.3

0.3

8.6

0.4

宁 夏

6.9

0.3

8.1

0.3

新 疆

24.3

1.1

29.2

1.2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东部地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1621.0万人,占56.4%,比2013年末下降了1.0个百分点;中部地区9309.2万人,占24.3%,提高了0.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7393.4万人,占19.3%,提高了0.8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地区是:广东省4610.9万人,占12.0%;江苏省3929.2万人,占10.3%;浙江省2951.8万人,占7.7%。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详见表7-2。

三、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区域情况

  2018年末,京津冀区域拥有法人单位243.1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115.5万个,增长90.5%;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328.7万人,比2013年末增加291.9万人,增长9.6%。

  长江经济带区域拥有法人单位886.0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404.5万个,增长84.0%;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7380.2万人,比2013年末增加1483.0万人,增长9.3%。

  长江三角洲区域拥有法人单位485.3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208.0万个,增长75.0%;法人单位从业人员9451.6万人,比2013年末增加553.4万人,增长6.2%。

  表7-2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万人)

其中:女性

合 计

38323.6

14446.7

东部地区

21621.0

8103.1

北 京

1380.2

563.7

天 津

495.3

179.7

河 北

1453.2

554.0

辽 宁

902.2

349.4

上 海

1204.4

498.6

江 苏

3929.2

1360.2

浙 江

2951.8

997.0

福 建

1726.0

630.4

山 东

2810.0

1056.7

广 东

4610.9

1847.5

海 南

157.9

66.0

中部地区

9309.2

3535.0

山 西

775.5

276.7

吉 林

417.6

164.7

黑龙江

478.2

189.6

安 徽

1366.2

499.7

江 西

986.2

385.0

河 南

2384.8

921.5

湖 北

1550.6

580.2

湖 南

1350.1

517.6

西部地区

7393.4

2808.6

内蒙古

477.5

182.5

广 西

750.9

305.5

重 庆

979.2

366.2

四 川

1754.4

657.5

贵 州

587.3

224.8

云 南

721.0

276.7

西 藏

80.4

26.2

陕 西

927.9

341.9

甘 肃

395.1

145.2

青 海

118.3

43.3

宁 夏

136.0

53.7

新 疆

465.5

185.1

注释:

  [1]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2]长江经济带区域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3]长江三角洲区域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原标题: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七号):分区域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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