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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收集的基本原则北京市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公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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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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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及退役军人事务部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的,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此次信息采集的对象范围,以截止到2018年10月1日前在籍在册人员为准,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后期会随时采集更新。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原件(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的原件;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系统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本次信息采集的数据,不作为各类采集对象享受任何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日后如有新增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需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批,并在数据库中同步更新。

  1.采集方式:本次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到户籍所在地申报为基本原则。以各区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区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宣传、公安、人保、老干部、住建、医保和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全面参与落实。

  2.采集地点:按照以户籍地为主的原则,各区将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个人户籍所在地的采集点申报信息。

  3.对于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事业等单位隶属的退役军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到个人户籍所在地的采集点自主申报采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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