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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解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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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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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3日工信部针对APP超范围、高频次索取权限,非服务场景所必须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下载等违规行为进行了检查,对106款(后附)不按规定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APP通行了通报、下架,对拒不整改的将对运营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真是大快人心。

  长期以来,我们的个人敏感信息被非法采集、滥用、倒卖,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生活中大家深有感触的例子应该是买完房,各个装修公司的电话就莫名其妙地来了。网上也一样,随便装个APP,都要求读取电话通讯录、使用照像和录音功能,如果不同意,软件就没法安装,很气人。

  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国家早已注意到这个问题。根据报道,自2003年起国务院就委托有关专家开始起草《个人信息保》,2005年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并提交国务院审议,启动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程序。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解读:使用我们的个人信息必须征得我们同意。现在最明显的变化是手机APP运行时基本上都弹出协议窗口,让我们同意它收集必要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解读:说明一般的系统是不允许处理我们个人敏感信息的。有段时间房产开发商在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采集潜在购房者的人脸信息是违法的,后来基本都被叫停了。

  第四十四条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解决:就是如果同意了,后面还可以撤回,说白就是可以反悔。但反悔之前的处理活动仍然是有效的,这点要注意。

  总体看下来,我个人认为这部法律覆盖面还是很全的,是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自我权益保护的“尚方宝剑”。虽然我们大部分时间我们未必知道我们的个人信息到底有没有泄露或被滥用,但至少法律给了我们讨回公道的依据和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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