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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问题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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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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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问题,简单的说,就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吃穿住行、养老就医、子女教育等生活必需上面。民生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同党的性质、宗旨和目标一脉相承。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应该成为党和人民法院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教育是民生之基,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这四大问题都是民生的基本问题。解决民生问题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民生问题关乎社会治乱与政权兴亡。“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是我国古代朴素的民本思想,也是对民生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民生概念是不断发展着的,新中国成立以来,让人民群众真实地感受到党的温暖,从同志提出“为人民服务”,到同志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及同志提出的“”重要思想,以同志为总的新一代党和国家把民生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新理念。民生是一脉相承的红线,贯穿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始终。

  总在党的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对此作了明确部署: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党着眼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民生问题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民生问题是民本问题,也就是我们国家传统所讲的“民为邦本”的“本”和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本”的问题。第二,民生是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正如王胜俊院长所讲的:“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民生对的需求,人民群众期待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期待公平正义更好地得到保障、期待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期待司法服务更加快捷高效。”这说明民生问题是多层次的。第三,民生问题其实是民心问题,就是老百姓是否拥院,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否满意的问题,只有法院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也才能树立司法公信。第四,要树立“民生案件并非小案子、民生利益不是小利益”的观念。虽然现在有一些民生案件非常小,但是它对于当事人个人来说就是大事,它可能是代表了广大的利益群体,民生案件从小的方面是小案子,但是从其所在群体来看,可能是大案子,所以对于民生案件的审理,要予以高度重视。

  民生司法所要表达的,就是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权益,以保障民生作为司法的基本任务。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反映了人民法院对自身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化。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司法权作为重要国家的权力,其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授权的基础上,人民司法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在审判工作中以保障人民生活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牢固树立民生意识,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在法院的职能范围内解决影响人民生计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司法的服务对象是人民,实现的目标是人民的权利。随着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诉讼开始成为人民权利诉求的重要渠道,随着诉讼数量的直线上升,民生保障的第一步首先是民生的需求能通过畅通的管道进入立法,使民生的基本要求上升为人民的法定权利;民生保障的第二步是人民的法定权利通过司法得到真正的实现,受侵犯的权利能够通司法渠道得到有效的救济,它是民生的基本要求和保障。当今,诉讼正成为一种洪流冲击着人民法院。正视并积极回应民生的诉求已成为人民法院的时代任务。

  民生问题是层面的问题,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应有民生主义思维。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的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关乎民生的政策措施,使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党的温暖。党的报告更是强调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人民群众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中国党的性质决定其必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其根本目的就让人民群众从发展中受益。党的报告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单独列为一章,并作了具体部署,这就为法院今后工作中如何改善民生、保障民生指明了方向。

  法院面临的现实问题,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应有民生思维。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打官司难、执行难等热点和难点问题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法院及法官只有关注民生、重视民生,开展审判工作时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执行好每一件案件,撰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处理好每一起纠纷;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

  现阶段民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既有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又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阶层和利益分化的原因,同时,还与转型期社会规则缺失、以及有序的社会秩序尚未形成有关,从而呈现出与传统纠纷不同的特点。概括起来,其特点和规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一)案件类型多样,纠纷集中多发,诉求内容广泛,利益关系复杂,纠纷既涉及社会成员的个人私益 ,又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性;(二)纠纷主体人数众多,社会地位相对处于弱势,维权意识强烈,行为具有情绪化、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对立情绪、对抗程度一般较强;(三)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滞后,难以为纠纷化解提供恰当的根据,纠纷的化解具有疑难性。民生司法的提出,是人民司法历史中一个飞跃。民生的实现不仅是社会建设的目标,也关系着民心向背。牢固树立保障民生的理念,把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体现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这正是中国司法的现代使命!

  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同党的性质、宗旨和目标一脉相承。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载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法院应重视社会稳定,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各种社会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在公正审判的同时应有民生思维,努力构建民生理念型法院,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民生大发展。

  法院是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应有民生主义思维。只有关注民生问题,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院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审判工作的同时,要正确认识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一致性。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树立起牢固的亲民观念,心中装着人民,感情贴近人民,想方设法拉近司法同群众的距离,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亲近和信赖。切实把司法亲民、便民、安民、利民和取信于民的具体措施贯穿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党同人民群众之间做好感情的桥梁作用。

  民生问题无小事,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应有民生思维。当前法院处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关键时期,以人为本是今后开展审判工作的核心。也就是说法院在司法工作中,需要解放思想,用民生主义思维、民生主义理念来指导司法审判工作,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首要目标。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最常见的问题,基层法院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就是最大的政绩。

  民生是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民生问题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天字第一号的大问题,民生问题就是问题。民生问题的解决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人民司法的职责。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以保障民生为使命,以公平、正义为首要的价值追求,通过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使人民群众的法定权利变为现实,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趋于和谐,从而在全社会树立对公平正义的信心。通过对于司法的具体运作使法律真正具有生命力,使人民在安全、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中生活,这是当代民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

  目前民生问题之所以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与表达不充分有直接的联系。要解决民生问题,首先要给民众充分表达的权力,尤其要重视弱势群体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声音。没有一个利益均衡表达机制,民生问题解决不了。民生问题与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机制、博弈等直接相关。公共政策制定的时候,如果弱势群体缺乏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受损后又找不到正常的表达形式,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果一个社会公平正义度比较高,即使这个社会的经济能力有限,社会利益分配得比较合理,那可能老百姓的怨声还不至于很高;如果这个社会不能体现公平正义,社会利益分配又明显不公,即使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了,民众的怨声仍然会很高。民生问题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仅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主题,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障民生,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也是检验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

  民生问题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仅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主题,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障民生,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也是检验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

  民生在不同时代有不同侧重,但大体上与人们的生存状态和生存需求息息相关,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与切身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发展的平等与公平问题日益凸显,教育作为民生之基、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收入分配作为民生之源、社会保障作为民生之安全网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包括劳动、获得报酬以及社会保障、受教育等社会基本权益。因此,关系民生案件的重要内容,就是司法对公民有关经济社会文化等基本权利的救济。今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王胜俊院长明确提出要“重视涉及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等关系民生案件的审理”,推动社会建设顺利进行的要求,反映了人民法院“更加注重保障民生”的工作思路。

  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民生,既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履行职能,维护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内在要求。

  着力保障民生,实现司法为民新发展,要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第一标准,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全力构建大调解机制,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拓宽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陪审员等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的调解率、和解率要显著提高;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为群众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着重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实现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环境现代化;深化法庭巡回审判机制,坚持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调解和送法下乡,较好的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实行案件全程释法,实现阳光立案、阳光接待;扩大速裁案件范围,形成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格局。进一步畅通沟通表达渠道,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关注、解决好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建党90周年,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联动威慑机制的攻坚之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我们彝州法院将要结合民族地区工作的实际,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不懈追求,在审判工作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为民生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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