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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黑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出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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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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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悉,《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黑龙江省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小学、初中在校生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

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黑龙江省学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不得在非招生期间招收新生入学,学校不得新增超标准班额和大校额。

学校要利用电子学籍系统严格控制班额,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校违反规定跨学区招收的择校生、违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自行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为不足入学年龄的学生进行新生注册,非新生注册学籍须按其年龄对应的年级进行注册学籍。

单体校区达到大校额的学校

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家长户籍在国内、省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工作变动,其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或居住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的,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县域内购房迁居,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且较远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办理转学。

3.随迁子女确需转学的,需提供学生及监护人的居住证和户口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校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1.学校单体校区达到大校额的 (小学、初中在校生人数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超过2500人),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

2.学校单体校区未达到大校额,但所有班级班额均已达到标准班额的,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不得办理转学:

1.利用转学变相择校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立户的,不得转学。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未满,学生大批量(超过可转入比例)转入的,不得办理转学。

2.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县域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3.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办理学籍录入,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在县域内转学。

4.休学期间不允许办理转学。

对于没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应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转学学生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

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每年需确定一定可转入比例,可转入比例不超过1/(该学段学制数×2-3),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转入民办学校的学生数超过民办学校可转入学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随机录取的方式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其余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可办理转学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转学实行同年级互转。在不同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年级转学时,按照1-9年级进行对应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同一地市县域间转学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允许留级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个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极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予复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允许留级。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不允许跳级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达到上一年级心智水平、且 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的结果予以复核认定。每年跳级学生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学校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学籍注册的当年和小学、初中起始年级不允许跳级,跳级不能跨学段、跨学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退学申请。学生因丧失学习能力退学的,其学籍档案应保留。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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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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