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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手记 探索住房制度改革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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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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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住宅与房地产研究处处长、研究员钟庭军的合作成果《中国住房制度的历史演进与社会效应》有幸在《社会学研究》2022年第4期发表。我们在写作过程中深感住房制度改革与城市社会学研究相生相伴、息息相关,许多城市社会学研究的重大题目,往往源自于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而出现的新社会问题。城市社会学与住房制度改革两个领域相互影响,社会学者要深入研究住房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就需要对住房政策作出深入解读;而社会学的组织、空间与阶层的研究视角对于住房政策的制定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需要建立住房结构与社会分层之间的影像关联,深入分析住房制度改革的社会效应,或许这正是我们合作的内在逻辑。

  我对住房的关注始于棚户区改造研究。2012年,我参与辽宁省省委、省政府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开展的“城市化进程中的低收入居民住区发展模式探索——中国辽宁棚户区改造的经验”重大研究项目。2004年底,时任辽宁省省委李克强深入抚顺莫地沟调研,目睹了当地为国家建设奉献了青春岁月的老工人们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仍然艰难的生活环境,随即代表省委、省政府对棚户区居民郑重承诺,即使砸锅卖铁也一定让他们搬出棚户区,住上新楼房。2004年12月30日,辽宁省委九届八次全会把棚户区改造列为全省“一号民生工程”,决定自2005年起,用两至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5万平方米以上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自此打响了辽宁棚改攻坚战。

  2012年,辽宁省省委对棚户区改造的成就进行评估,并对棚户区改造的做法进行经验总结和理论提炼。辽宁省的成功经验为全国各地提供了借鉴,同时也为解决全球贫民住区问题贡献了经典案例。课题研究得到辽宁省委领导和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出版了研究专著《城市化进程中低收入居民住区发展模式探索:中国辽宁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倪鹏飞等,2012年),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我作为城市社会学研究者参与调研,撰写论文《辽宁省棚户社区的形成与复兴》(2012)。文章指出,与西方国家的贫民窟不同,辽宁省的棚户区是1993年企业改制后国有企业大量破产、职工宿舍区衰败而形成的。在单位制时代,作为生活区的社区内在于单位体制中。当国有企业倒闭后,社区的生活服务功能随之消失,居民在失去单位归属之后,又丧失了地缘组织这一日常生活中相互扶助的最后堡垒,导致社区秩序失范,居民健康、犯罪问题凸显。在棚改过程中,辽宁省建立了社区组织并将其纳入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中,重新建构以社区为载体的社会体系,有力地保障了棚改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研究成果获得了2015年辽宁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住房制度改革对城市社会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城市社区类型的改变上。2016年,我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大规模棚户区改造与新型社区共同体建设研究”,研究的基本假设是2005年开启的大规模棚户区改造彻底改变了中国城市低收入者住区人居环境,同时引发了城镇社区类型的巨变,超过一亿人居住的棚改新区成为中国城镇新的社区类型,因此,社会学研究需要超越以往的社区类型划分。这一研究成果《棚户区改造与新型社区建设——四种低收入者住区的比较研究》发表于《社会学研究》2019年第5期。

  早在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就确立了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要渠道的住房供给模式。住房商品化取代单位福利住房制度之后,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在内的住房成本被直接纳入工资报酬,单位福利分房功能终结,职工直接进入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形成了新的社区类型,即商品楼社区。商品楼社区的住房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居民按照自身经济实力自主选择,其实质是居民基于经济能力在城市空间上的一次再配置。

  与单位制下的福利房不同,居住小区成为业主共有经济资产维护管理、保值增值的空间单位。作为小区共有空间的主人,业主共同组成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设施运转、环境维护。中国城市的居住小区规模普遍较大,需要招聘小区专属的商业性物业公司,按照物业费标准提供相应品质的服务,物业管理市场悄然兴起。

  从城市社会转型的角度看,住房制度改革不仅使职工与单位的住房关系从职住一体走向职住分离,而且促进了中国城市空间的功能分化。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单位大院为特征的传统居住形态开始分化,职住一体的城市空间分离,新的居住区逐步形成。职住功能分离进而带动城市商务空间的形成,以居住区为第一空间、工作和学习区为第二空间、繁华商务区为第三空间的城市型空间结构开始形成,往返于居住区与工作区的城市型通勤通学惯例模式在中国城市逐渐形成。

  按照保障性住房在住房体系中的定位,公共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力进入住房市场的群体。我国2亿左右的新市民中大约有1.4亿人租房,且其中2/3的人租住在“城中村”和老旧小区;市场上供应的小户型占比不高,不能满足新市民群体的租赁需求;新市民难以享受正规渠道的住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体系的最新形态,不同于以往只面向具有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命是破解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短缺问题,以保障这部分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利,进而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在青年人群体中,大学毕业生每年超过千万,这一群体不符合租赁公租房的收入条件,他们的住房就需要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途径加以解决。面对量大面宽的新市民、青年人群体,我国住房保障对象覆盖范围已经逐步由户籍人口扩大到常住人口。保障性租赁住房正是应对这一新型城镇化的形势变化的体现,由政府投资为主转为社会力量投资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获得了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发展一定数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为促进解决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同时,以此推动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稳定市场租金、倒逼城中村改造等。

  国家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位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抓手,确定为“十四五”期间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当前,我国处于快速城镇化的后半期,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已经转变为三元结构,即在农村、城镇之间产生了城乡结合部,在农民、城市市民之间形成了流动人口群体,其基本发展趋势是作为第三元的城乡结合部逐步并入城市,流动人口群体逐步融入市民群体。从社会学视角看,中国城市未来的住房需求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需要积极应对城市居民提升住房品质满足美好生活的高质化需求,这一需求主要通过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来实现;另一方面是新市民、青年人带来的过渡性新需求,需要转变传统的社会保障理念,将处于特定生活周期的“非低收入者”群体纳入保障体系,完善与租赁住房相配套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扶持帮助新市民和青年人顺利进入住房商品市场,实现社会保障与城镇化战略的双赢。分层有序地实现住房品质提升需求和基本住房保障需求,不仅是住房体系健康发展的基本目标,也是城市社会包容性发展的重要标志。

  最后,文章的研究思路最终聚焦于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社会效应分析,得益于匿名评审人和《社会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极富启示的评审意见与观点交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倪鹏飞、本吉·奥拉仁·奥因卡、陈飞等,2012,《城市化进程中低收入居民住区发展模式探索:中国辽宁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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