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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有调整!安徽3部门发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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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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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省委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工作要求,更好服务参保单位和职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明确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前,

  安徽省根据参保单位和职工的服务需求,在借鉴外省做法基础上,首次公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参保单位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选择执行公布的缴费基数暂行标准,便于从年初合理安排人工成本预算并及时调整缴费计划,减轻正式标准公布后的补缴资金压力;也可以选择继续执行2022年社会保险保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待正式标准公布后再统一补缴。2022年月平均工资不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且不高于上限的参保职工,参保单位可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正常申报缴费。

  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将持续跟踪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实施情况,不断优化经办流程,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工作要求,更加方便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现将我省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认,并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前,参保单位及职工可以4100元作为2023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暂行标准,也可继续执行2022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832元,由参保单位及职工自主选择。

  三、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需要结算缴费基数差额的,实行“多退少补”,可在2023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优化经办服务流程,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切实做好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实施工作。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下限)保底和300%(缴费基数上限)限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自主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非影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适用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单位职工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上限适用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单位职工并不受影响。

  答:按照国家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按照惯例,统计部门一般在每年年中公布相关平均工资数据。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般在下半年公布,部分单位及职工需要补缴基数差额,短期内补缴基数差额的资金负担较大,部分参保职工由于补缴基数差额导致当期收入减少。

  按照省委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工作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认真听取企业和参保职工意见,借鉴外省的做法,研究确定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并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工作要求,征求了部分企业家意见建议。

  答:本次公布的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为4100元/月,适用于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

  答:去年以来,部分企业建议年初公布暂行标准,便于年初开始进行人工成本预算并及时调整缴费计划,正式标准公布后减少补缴金额,减轻企业压力;部分企业建议继续按照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待正式标准公布后再补缴。

  为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发展,兼顾各类企业不同诉求,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公布后,参保单位及职工可以按照4100元作为2023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暂行标准,也可继续执行2022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832元。

  答: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优化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社险函〔2021〕21号)规定,对于2022年月平均工资不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且不高于上限的参保职工,参保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正常申报缴费。

  答: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并非最终标准,待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公布正式标准,缴费基数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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