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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五十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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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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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1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百姓面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品摊点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从业人员仍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康宝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生产现场存在漏粉车间人流通道挡鼠板未安装等12项问题,责令当事人现场整改。2022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问题仍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杨记实惠炸鸡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品摊点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从业人员仍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0 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王某超市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旺仔”儿童成长牛奶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发爵造型理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有22盒广州市“浩鑫”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浩鑫”牌染发膏(霜)已过期。招远市发爵造型理发店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03月14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称,该报告显示芝罘区刘某春蔬菜批发店销售的韭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7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对烟台米福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冷库未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糕点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蓬莱市博展商贸城小瑞茗茶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碎银子”产品为购进散茶后自行分装包装,且未标注产品信息,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颖正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2021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人勤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2021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配合烟台市蓬莱区农业农村局、烟台市蓬莱区综合执法局对位于烟台市蓬莱区北沟镇栾家口村集市进行生猪肉专项检查,在邱某某的生猪肉摊发现没有检验检疫手续的生猪肉等产品,现场邱某某未提供上述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口福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5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海势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星源床上用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田玲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9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小魏拉面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保存相关记录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鑫开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垃圾桶未加盖,洗刷池有污渍的行为。当事人环境不整洁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喜多多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相关产品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泽旭面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瑞玲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胖亮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4月21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胖亮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申霖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4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申霖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馨佳果蔬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过期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品牌建设促进会、山东省食品质量促进会关于开展 2022年山东知名品牌(食品行业) 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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