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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知产保护|食品类商标侵权——这些食品有假货!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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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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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践行忠诚为民,做好、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工业园区法院聚焦服务大局发展,推出“4.26知识产权保护”系列活动,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引领意识,担当探路使命。为深化典型案例的宣传指引作用,本期,聚焦食品类商标侵权热点,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三则,以期进一步提升消费者鉴别能力,促进诚信经营,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X商行店内销售剑南春酒,剑南春公司维权人员至该商行采购38%vol剑南春酒17瓶,52%vol剑南春酒4瓶,经鉴定均为假冒。X商行对鉴定报告无异议,称其经营的涉案假冒白酒系从上门推销人员处采购,没有相关索证索票,均以现金付款,无法提供产品合法来源。X商行出售的52%vol剑南春酒对外标价为398元/瓶,38%vol剑南春酒对外售价为330元/瓶。经比对,X商行销售的涉案产品在包装箱以及产品包装盒上均标注了“剑南春”商标。

  剑南春公司系第1047165号“剑南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X商行销售标注有“剑南春”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其不能证明涉案白酒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X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第1047165号“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太太乐”、“佛手”、“上品鲜”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含味精、调味品等。

  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H某、L某经预谋,从兴化市一食品调料厂购买味精,并获取标注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假冒包装袋。在苏州市吴中区一民宅内封装,后通过“味特鲜调味坊”、“味之初调味世家”等淘宝网店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74738.42元。

  2018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现场查获标注有“太太乐”、“佛手”、“上品鲜”商标的调味料包装袋、鸡精,以及打码机等。经比对,公安机关查获的产品、包装袋等上的商标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H某、L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欺诈并危害食品安全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H某、L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两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预缴了罚金,法院认定被告人H某、L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调味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

  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0536544号、第9862735号、第5344572号、第4033258号、第1277299号、第1277300号、第3364739号等商标。2016年6月27日,商标权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取得相关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经法院调解和法律释明,被告M豆浆店意识到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承诺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支付了经济损失。其后,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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