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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提供盗版软件下载被罚 “伪站长”入狱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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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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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王某坚设立了宽带网站,把服务器设在肇庆市,并先后注册了多个域名。该网站下设论坛、软件下载站、bt下载站和网址导航等分站点,主要提供由网民自发制作、上传的盗版微软软件供公众免费下载使用。为提升人气和点击量,从2007年开始,王某坚先后雇佣于某等人为其制作不同版本的盗版windows xp、windows7操作系统软件,同时将盗版软件上传到该网站,供公众免费下载使用。

  2008年7月,王某坚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由王某坚一人出资设立并负责经营管理。为营利,在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许可下,王某坚指示于某为其制作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第三方软件等形式,在制作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的过程中了百度搜索工具条、搜狗拼音输入法、金山毒霸、酷我音乐盒、雅虎搜索工具条等第三方合作软件,并从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合作企业获取推广费。

  梁某钊受雇于该公司,担任网站管理员,在明知未经微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按照王某坚的指示,测试于某等人制作的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并制作成bt种子发布到该网站供公众免费下载获利。经查证,该网站发布的各种版本的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累计下载数量达15870次。

  端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网络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某坚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某、梁某钊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下载数量,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坚作为管理人员享有较大的经营决策权,作用相对较大,是主犯,鉴于有一定的悔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梁某钊作为受雇者,根据雇主的安排参与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减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被告单位网络公司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王某坚、于某、梁某钊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及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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