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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产权的特性与界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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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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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开始替代传统生产要素,成为提高和发展生产力的新型要素。数据产权作为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一环,其界定不清会导致与之相关的数据流通、数据交易等制度缺乏基础。2020年,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同年颁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数据是工业4.0时代的主要生产要素。在不同的经济时代,伴随着社会生产方式变革,起主导作用的生产要素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漫长的传统农业社会,以土地为代表的自然资源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拥有更多的土地就意味着拥有更多的经济收益。工业后,手工工场发展起来,人类社会进入工业1.0时代,体力劳动逐渐成为主要的生产要素,社会生产力开始加速进步,生产方式逐渐摆脱自然束缚,威廉·配第提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经典概括。20世纪以来人类开始进入工业社会2.0时代,机器越来越多的替代人的直接体力劳动,在资本积累规律的作用下,生产活动越来越多地围绕物质资本要素展开,工业机械化技术得以快速普及,形类工业社会。21世纪以来,计算机的大规模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推动人类生产方式进入工业3.0的自动化生产阶段。随着自动化信息转化为各种数字,技术迭代效应越发加速,数字转化为各类数据形成累计效应,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5G等新技术体系渐趋成熟,数字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数据呈指数型增长,数据大规模可得性成为现实。受摩尔定律影响,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分析、应用的成本急剧下降,数据的可复制性特征使得数据的边际成本很低,几乎接近于零,数据已经具备成为关键生产要素的特征和功能,人类社会开启以数字经济为重要标志的工业4.0阶段。数据要素产权比传统要素更为复杂。产权是生产要素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表示谁拥有或控制该资源,并能凭借该权利对资源进行处置和获得利益。数据要素产权的清晰界定是要素市场化配置实现的前提条件,只有产权清晰的数据才能使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数据才能顺利进入要素市场,从而确定交易权和收益权,形成按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获得报酬的分配机制,实现数据要素在各个生产部门间的合理配置。数据要素形态与传统要素的差别,决定了数据产权两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非排他性,也就是说数据可以无限复制给多个主体同时使用,任何主体对数据的使用都不会影响其他使用者的利益;二是可再生性,传统的生产要素是有限资源,其不可再生性决定了要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配置,以期用有限的资源获取最大的收益,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通常情况下可以源源不断地产生,且不会随着使用而减少,可以多次重复使用,数据产权的初始主体可能无法获得类似知识产权的长期收益。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也具有生产要素产权的普遍特性,即排他性、可交易性和可分割性。排他性指数据要素产权主体有权利排除其他经济个体占用其所拥有的数据资源,这一点实际上难以完全实现,因为一旦数据资源被公开,要排除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是数据要素产权界定时面临的重大难题。可交易性是指基于数据要素产权的排他性,这个权利就会独立于数据要素存在,这样数据要素就可以在不同的经济个体之间进行转让。可分割性也是以数据要素产权的排他性为前提,分割后的权利可以吸引更多的交易者参与交易,实现数据要素产权的部分甚至整体转移,促进数据资源的多元多样高效配置。从生产角度确定数据要素产权。由于数据要素涉及多个主体,如原始数据提供者、数据要素生产者和数据要素使用者等,传统对要素产权划分的原则和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数据要素产权的界定。目前数据要素确权的主要争议之处在于数据究竟属于哪个主体?根据数据持有主体,可以将数据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政府数据,这些主体既可能是供给方的生产者,也可能是需求方的使用者或消费者。由于数据产权同时具有的排他性和非排他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克服主体多重性和产权双重性难题的路径可以从数据要素的生产链条出发,把数据主体确定为原始数据提供者和数据要素生产者,在此基础上按照传统生产要素的产权原则来深化细分数据产权。一方面,数字经济时代,各行各业已经逐步实现数字化,每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都会产生原始数据信息,这些原始数据信息的积累便形成海量的“大数据”。这些原始数据信息并不能直接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只有经过数据处理企业的加工、分析所形成的数据信息才是可供使用的数据要素。也就是说,原始数据信息相当于原材料,数据要素凝结着数据处理企业的智力劳动,因此在数据要素生产这个层面上,数据要素的产权应当属于数据处理企业,同时也应该对提供原始数据的主体进行利益补偿,并注意保护原始数据主体的数据隐私。把数据要素产权划归数据处理企业也可以激励企业不断增加生产资料的投入,提升数据处理技术,不断降低处理数据要素的成本,进而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有价值的数据要素。另一方面,对提供原始数据的主体进行利益补偿,并注意保护原始数据主体的隐私,是数字经济得以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对原始数据提供者的利益补偿可以参照对公品的补偿,即政府代表原始数据提供者对数据处理企业依靠数据要素获取收益的那一部分进行征税,征得的税收收入用于维持数字经济的长久有序发展,从而补偿原始数据提供者的贡献。从广义上来讲,原始数据提供者不仅囊括整个社会的公民,还包括政府、企业等其他主体。因此,通过对数据处理企业进行征税并将税收用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原始数据提供者。此外,还要注意对原始数据提供者的隐私保护,这也相应地要求数据处理企业建立行为规范,在不侵犯原始数据提供者隐私的前提下进行数据的处理加工。在隐私保护方面,也要赋予原始数据提供者选择的权利,即个体可以选择是否将数据提供给数据处理企业,个体也有权利对已被收集的数据进行更改或删除。数据要素产权制度的实现要求有完善的数据要素产权法律体系保障。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尚处于初步阶段,政府对于数据要素市场的治理缺乏经验,有关法律规章仍处于空白状态。我国要在民商法关于信息、数据和隐私权利规定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出台数据产权法,构建具有制度约束力的数据产权制度,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数据产权认定、转让、使用、保护等规则,明确数据产权归属及其使用者行为规范,为数据要素市场治理提供产权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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