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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信息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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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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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核准冠以“北京”或“北京市”行政区划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名称。各区县分局依据《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工商发[1998]33号)及《关于调整公司等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知》(京工商发[2000]64号)的规定在市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名称核准权。

  名称预先核准后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应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向原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发出调档函,原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应将有关名称登记档案移送给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主管机关。

  名称预先核准后,出资人发生变化的,应至少保留一名原出资人,设立登记时应提交有关出资人变更的决议。凡原出资人在设立登记时全部发生变化的,视为原出资人转让预先核准名称,依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2.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名称或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例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司“等,上述”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

  1.在本市辖区内,市场主体间可以授权(许可)在同行业使用相同字号,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其中,市场主体间无投资关系的,应由授权(许可)方出具授权(许可)文件及授权(许可)方的资格证明。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驰名、著名商标(商号)、著名科研院所、著名中高等院校、世界五百强企业(由市局每年初统一下发名单)的名称实行保护,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驰名(著名)商标(商号)、著名科研院所及著名中高等院校的名称或简称、世界五百强企业的名称作为市场主体名称或名称的一部分,授权(许可)参照上款规定办理。其中,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时还应同时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凡建设项目集办公、餐饮、群众性文化娱乐于一体,并规划有一定比例的配套公共用地,对此类项目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其名称构成可以是:行政区划+字号+广场+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如“北京××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场”作为经营特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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