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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请慎重选择自由行、自助游旅游! ——旅行社才是你安全出游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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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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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有风险,出游需谨慎,选择比努力更为重要。当你不是拥有千万级资产、看破红尘、自甘风险的旅游者时,请你优先选择那些实力强的旅行社出游,且参加的是包价旅游服务(包括包价自由行、包价自助游和包价自驾车等旅游服务)。根据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你向旅行社购买的所有旅游服务都能全方位保护你想象中的权益,只有你向旅行社定制或选购包价旅游服务时才能成为你安全出游的“保护神”!请珍惜国家法律赋予你的各种权利,争取做一个对家庭、社会负责的旅游者。

  旅游有风险,出游需谨慎!游客无论是“快进”还是“漫游”都离不开交通工具。按照原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2017年12月19日发布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报告(2017)》的数据,2016年中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864.3万起。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2846起,造成63093人死亡、2264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1亿元(注意,这仅是道路交通事故数据,还不包括航空、铁路和水上交通事故数据)。

  游客一旦选择自由行、自助游或自驾车出游,其安全风险和出险后的人身财产权益保障相比通过旅行社出游将大打折扣(有案例为证)。如果游客选择旅行社的包价旅游服务,一旦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依照《旅游法》的规定,既可以找组团社索赔,还可以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索赔;既可以找一家旅游经营者索赔,还可以像东北“大烩菜”一样,将所有涉及案情的旅游经营者和保险公司合并索赔;既可以请求旅游主管部门划拨组团社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还可以请求旅游主管部门划拨地接社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既可以启动旅行社的法定责任保险,还可以启动承运人(客运经营者)、高风险旅游景区的法定责任保险。

  中国的《旅游法》将游客参加旅行社包价旅游服务时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保护的天衣无缝、几乎无懈可击。因为《旅游法》明确规定,只有游客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是由于游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旅行社才不承担责任。而旅行社想要证明“游客自身原因”其难度是巨大的。比如,某游客从某名山跳崖身亡,如果没有游客的遗书或监控视频资料,景区和旅行社是很难找到游客这个证据。

  “男怕选错行,女怕嫁错郎”,“选择比努力更为重要”!如果游客“自甘风险”选择自由行、自助游、自驾车出游,一旦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其主张的合法权益与参加旅行社包价旅游服务的赔偿标准相差甚远而不能达到自己的理想要求时,不要怨天尤人,应当有“自甘风险”的精神,爽快的咽下自己选择的“苦果”,因为游客自己选择了一条“自甘风险”之路。

  从这个角度讲,旅游选择旅行社,游客就相当于选择一个安全级别最高的保险箱,我们不希望打开它,但哪一天不幸打开了,能对不幸的游客、家属给予最高保障的赔偿,将是不幸中的万幸。

  “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游客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旅行社定制包价自由行、自助游和自驾车旅游服务,旅行社在创新开发设计旅游产品大环境下,肯定会根据旅游市场需求最大限度满足游客的要求。

  本文主要侧重于对游客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通过对游客选择不同的出游方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比较,以提醒游客充分使用选择权,提升自己的安全保障级别,提高人身财产权益的保障度。

  本文仅对普通旅游者的出游做分析,不对专业探险者的出行做分析,也不对已经拥有千万级资产、看破红尘、“自甘风险”的旅游者出游做分析。

  本文暂不对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依照《安全生产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如何建立起安全可控的安全保障体系做分析。游客应当清晰,旅行社等合法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体系比任何一家非专业的旅游机构(比如教育、培训中介等机构、俱乐部、车友会等单位和个人)要完善的多,行政监管更加严密,其安全风险的发生率可以控制在最低限度。

  3. 假设游客选择委托旅行社、国内旅游平台相关旅游事务时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如何索赔?

  (注:本内容综合记者石爱华在“北青深一度”公号刊登的《无法上岸的普吉沉船幸存者 深度报道》和记者郑萃颖在“界面”网刊登的《普吉岛沉船遇难家属赔偿调解未果拟起诉旅行社索赔》编写)

  在黄先生的手机里,“老铁群”仍然在微信置顶的位置。群里有他的姐姐、结拜大哥,和另外两个同学,五个人从小玩到大,这是黄先生社交圈子里最亲密的部分。但在过去一年里,他是这个聊天群里,唯一发出过讯息的人。

  照片上六个人坐成一排,是“老铁群”里的五位成员,和一个发小的同事。这张照片拍摄于去年7月初的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是出发去泰国前的合影,这是”老铁群”成员们的第一次集体旅行。

  2018年6月,黄先生的朋友在马蜂窝平台上团购的6人份泰国普吉岛“凤凰号出海1日游”项目,订单总额2630元。

  2018年7月5日17时45分左右,“凤凰”号和“艾莎公主”号在泰国普吉岛附近海域突遇特大暴风雨,船只发生倾覆并沉没。“艾莎公主”号上42人悉数获救。“凤凰”号上载有101人,其中87名中国游客中有40人获救、47人死亡。黄先生在大浪里游到救生筏上,他成了“老铁群”里唯一的幸存者。

  沉船事故后,泰国政府给予每名遇难者总计210万泰铢(约合42万人民币)的赔偿和救济金,黄先生和很多家属无法接受,认为这与国内同类事故的赔偿额度差距太大。“对于生活在一线万还不够一个孩子的成长教育费用”。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郭乘希律师主动联系了遇难者家属希望提供帮助,她也认为目前的赔偿额度差距过大,“在中国,一个普通的车祸,可能赔偿就要近百万”,依据旅游法,消费者可以选择起诉组团社(国内旅行社)或者地接社(泰国旅行社)。《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郭律师提出向国内旅游平台及旅行社索赔的想法。

  到目前,一共有约三十余人委托郭律师,向蚂蜂窝、携程、飞猪等网络旅游平台和深之旅、浙江省国际合作旅行社等旅行社索赔。凤凰号上的游客,基本是通过这些国内的旅游平台购买的船票。

  郭律师告诉媒体,她代理普吉岛沉船事件的索赔,有3位重庆的遇难者家属去年年底已经与懒猫旅行社调解成功,无需诉讼。而现在需要诉讼的,按照不同旅游平台,遇难者家属们被分到了A、B、C三组。

  A组14人(12名遇难者2名受伤者)家属在北京朝阳区法院诉讼,目前正在调解阶段,诉讼对象是马蜂窝和深之旅国际旅行社。B组1位遇难者的家属,准备在上海的法院诉讼,起诉对象是携程旅行和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C组13人(9个遇难者4个受伤者)的家属,准备在杭州法院诉讼,起诉对象是飞猪,其中有4位遇难者的第二被告是在飞猪平台的旅行社“象爸爸”。

  “按照侵权责任法,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所在地。按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即北京地区的赔偿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赔偿标准和项目与交通事故相同)。”

  今年四月,黄先生收到郭律师的通知,和大批家属来到北京朝阳法院与马蜂窝、深之旅等公司进行见面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郭律师计算,遇难家属A组12个家庭的赔偿总额约为1700万元(平均约142万元/人)。

  赔偿金额是双方谈判的主要分歧点,马蜂窝和深之旅对于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并不认可,其中一家公司称,若A组家属赔偿总额大于800万,公司将面临破产。

  最终双方并没有在赔偿金额上统一结果。从北京离开后不久,法院曾通知郭律师,深之旅旅行社和马蜂窝旅游平台提出总额900万的赔偿方案,希望她能询问家属意见。

  据郭律师说,一些家属不愿意再浪费时间和精力,愿意就此让步。为此,她说服了所有家属同意了这个赔偿方案,结果旅游平台再次改变主意,不愿意接受调解价格。目前,A组家属的起诉已被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等待开庭审理。B组和C组的案件也在上海和杭州等地等待开庭。

  谈到赔付金额的时候,很多家属情绪都比较激动,黄先生从平台方面的语气里感觉不到诚意,“像是把人的生命当做买卖一样打折,没有考虑到家属实际的家庭情况”。

  “但是14人总额800万元的赔偿不能解决遇难者家属的生活问题。比如我大哥有三个孩子和一对父母,孩子最大年纪十岁,最小两三岁。孩子教育、抚养的费用,父母赡养的费用,远不是目前的赔偿方案能提供的。”黄先生说到,他在沉船事故中受伤,并失去了姐姐和哥哥,以及三位朋友。

  2019年6月30日16时40分左右,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省道203线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38人受伤。事故中涉事大客车为黄石籍,车牌号为鄂BLY899,车辆核载49人,实际乘坐42人。属黄石某某客运有限公司。此次事故的6名死者中,除了1名是货车司机,其他5名死者分别是鄂BLY899客车主驾驶柯某、副驾驶叶某以及此次自由行组织者祝某、余某,参与者张某。

  阿尔山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大队长在通报事故调查进展时说:经调查,“6·30”交通事故经过为,由北京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赵某驾驶的黑MN69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乌兰浩特向阿尔山方向行驶至省道203复线米处,超越同方向行驶的由湖北黄石某某客运有限公司柯某驾驶的鄂BLY899号(核载49人,实载42人,含驾驶人)大型普通客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由河北唐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桑某驾驶的冀B5955D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三车相撞后起火燃烧。

  初步调查显示:本次事故主要原因为,黑MN69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规超车导致。

  据媒体报道,黄石某某客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说,游客建了一个旅游群,自己设计了旅游线路,自发租车组织了这次东北自由行。按照行车安排,鄂BLY899大客车于6月26日早上6点从黄石出发,途经濮阳、石家庄、赤峰、通辽等11地,15天后从天津直接返回黄石。没想到行程的第五天就出事了。

  游客申某报名参加当地组团社组织的夕阳红专列旅游活动,组团社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后,将游客转团至异地同业旅行社,同业旅行社又将游客转交给地接社接待。2012年11月26日在地接社当地旅游过程中,游客在地接社导游带领过马路时被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到,后脑着地致颅骨开裂造成昏迷。2012年12月18日,游客将三家旅行社起诉到组团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游客认为,组团社、同业旅行社和地接社系合作关系,游客虽在组团社报名参加旅游,但是由同业旅行社组织游客旅游的行程,由地接社具体履行旅游合同。游客与三家旅行社形成旅游合同关系,三家旅行社有义务保证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请求法院判令三家旅行社赔偿游客各项损失1198931元,诉讼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7日游客申某及其配偶(甲方)与组团社(乙方)签订国内旅游合同,该合同载明,出发地同业旅行社所在地(以下称为“当地”),集合地点为当地火车站,返回地点为当地,目的地地接社所在地。

  同日游客交纳了二人的旅游费用5160元,组团社为游客开具了收据,该收据收款事由注明某夕阳红团费,组团社扣除二人600元费用后,将余款4560元汇至同业旅行社,附言注明11月19日专列2人费用。

  2012年11月19日游客按同业旅行社的要求自行到当地火车站集合,同业旅行社向游客等旅游者发放了贵宾证(佩戴胸牌),该贵宾证载明“某某旅游联盟红一团某省旅游专列,请按通知时间抵达集合地点报到,集体进站”等内容,并加盖了同业旅行社印章。

  2012年11月26日游客在地接社导游带领旅游途中过马路时,徐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因车速过快,采取制定措施不当,致使车辆翻车碰撞游客申某,致其受伤,当即昏迷,经诊断为特重度颅脑损伤,……,经当地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游客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游客的陈述及三家旅行社答辩,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二、游客的损失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游客与组团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但组团社留取300元费用后,将剩余费用支付给了同业旅行社,游客自行到同业旅行社所在地的火车站集合,由同业旅行社导游带领到达旅游地点,在地接社导游带领下,游客意外受伤,三旅行社共同组织了本次旅游活动,均为旅游合同的相对方。游客参加三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三旅行社有义务向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且三旅行社组织接待老年人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三旅行社因组织不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意外受伤,三旅行社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同业旅行社及地接社辩称与游客无旅游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本次事故虽给游客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游客按照合同纠纷主张要求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游客诉求的赔偿项目,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游客以上损失共计1215952.47元,三旅行社应赔偿游客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15952.47元。护理费用游客按照426801元主张,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扣除三旅行社已支付的260000元,三旅行社应支付游客各项损失共计955548.47元。游客诉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组团社、同业旅行社、地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游客申某各项损失955548.47元;二、驳回游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90元,由游客承担2235元,三被告承担13355元。

  在此案件中,三家旅行社共同赔偿游客1215952.47元。请记住,这是2012年的案件,如果发生在2019年,这个赔偿数额还会增加。

  细心读者可能注意到,游客没有起诉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摩托车驾驶人,除了这是一起合同纠纷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摩托车驾驶人是自然人且没有赔偿能力。你还会注意到,依合同纠纷诉讼时,按照最高法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如果游客的伤害是由地接社选择的供应商旅游汽车公司(承运人)造成,这个案件的案由就有可能变身损害赔偿案由(侵权纠纷),游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案虽然是在《旅游法》施行前发生,但其符合多年来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的国情,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此案还可以依照最高法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游客将三家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对于案件的执行具有重大意义。

  这就是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包价旅游服务,法律给游客带来的最大权益保障。试想,如果该游客参加的是自由行、自助游、自驾车等旅游活动,对于成年游客横过马路被摩托车撞伤的交通事故,说组织者有过错是比较难的。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依照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甚至几千万元。

  (5)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最高,比如,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的推荐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最高保额为150万元/人。

  3.如果普吉岛遇难游客选择了国内旅行社出游,且实力较强,其家属不用进行诉讼就可以获得最高赔偿。即便形成诉讼,旅行社的履约能力也很强。

  在普吉岛船难事故中,如果游客与国内的旅行社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依照旅游法律法规对游客的特别保护,在北京法院诉讼的12名遇难者家属索赔1700万元,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同样,在上海、杭州诉讼的游客及家属也可以获得最大赔偿。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游客及家属拥有了既可以选择国内的组团社主张合法权益,也可以选择境外的地接社主张权益,还可以向境外的履行辅助人主张权益。特别是在境内旅游,这种选择权对于游客合法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第四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第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说明:在旅游实务中,最高法这两条规定对游客合法权益的保护最管用。比如,山西游客通过太原的组团社报名到海南旅游,组团社选择海南地接社合作,海南地接社选择海南某旅游汽车公司为游客提供道路客运服务。假设发生交通事故,游客受到伤害,此时,山西游客就有了选择组团社、地接社和旅游汽车公司主张权利的权力。

  假设选择组团社赔偿实力不够,在诉讼时,还可以将地接社、旅游汽车公司列为第三人。由于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都投保了法定的责任保险,还可以将各家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在这种情形下,游客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最大满足,且赔偿能力非常强,法院执行起来也非常简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条:“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1)《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由于有的旅行社在全国设立有分支机构,因此,这类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数量会在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其赔偿能力极强。

  值得说明的是,旅游法律法规设定的大量的、全方位的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的各种规定,就旅行社来讲,主要规范的是旅行社向游客提供的包价旅游服务,而对于旅行社提供的非包价旅游服务,比如纯粹的自由行、自助游旅游服务,游客想向旅行社索赔,必须举证证明旅行社有过错才行。这与游客参加旅行社包价旅游服务法律法规要求其承担无过错责任是截然不同的。

  游客出游选择旅行社且为包价旅游服务,由于法律法规赋予了游客最大的权益保障,只要游客选择实力强的旅行社出游,不仅旅游安全有保障,而且一旦发生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其索赔非常便捷。

  在包价旅游服务中,对于游客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索赔,旅行社想要免责,就是《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而让旅行社举证游客的伤害是“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实际上是很难的,这就意味着旅行社想完全免责恐怕只是个理想状态。当然,如果某游客想,在某名山跳崖时留有遗书或景区有监控视频资料,且旅行社手里能够掌握这份遗书或视频资料,旅行社对于游客的坠崖死亡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不是游客向旅行社购买的所有旅游服务都能全方位保护其想象中的权益,只有游客向旅行社定制或选购的是包价旅游服务时才能成为游客安全出游的“保护神”!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1)旅游平台公司向游客承担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3)旅游平台公司如果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旅游平台公司如果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向游客承担相应责任。

  (1)根据媒体报道分析,普吉岛游客向某平台公司购买的是船票或当地(泰国)“一日游”产品,如果旅游平台公司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旅游平台公司将不向游客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在北京诉讼的12名游客家属想按照国内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或者旅行社包价旅游的赔偿标准获得赔偿(约1700万元)是有难度的。这与旅行社向参加包价旅游服务的游客承担无过错责任是截然不同的。

  (2)由于本案事发时全国会还没有通过《电子商务法》,旅游平台公司是否向游客承担责任,游客可以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旅游平台公司主张其合法权益。

  (4)当游客选择自由行、自助游旅游服务时,就要依法承担相比旅行社保障齐全的不利后果。这是选择的问题,不是法律规定的问题。

  《旅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为游客提供自由行、自助游旅游服务时,其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过错责任原则,这与《合同法》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旅行社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是不承担责任的。

  结合普吉岛船难事故,如果游客委托旅行社预定的船票是合法公司提供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便发生船难,因旅行社对船难的发生无过错,因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这如同张三委托李四购买一张机票,只要机票合法,即便发生,张三也不向李四承担赔偿责任一样。

  相比游客选择旅行社的包价旅游服务,为游客提供自由行、自助游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无论是旅游平台、旅行社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包括个人),向游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对于旅游平台公司来讲,如果其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还将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游客将自由行、自助游服务要求旅行社定制为特殊的包价旅游服务,其保障范围和性质将发生巨变。

  1.承运人,即黄石某某客运公司。依据为《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自由行旅游团微信组织者,即某某某等。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由于组织者在事故中遇难,此项权利很难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自由行发起人约定的非常好,你很难找见自由行的组织者。如果没有组织者,其他游客就很难向发起人主张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将来游客的损失将由自己承担。当然,本案有具体的侵权人和承运人例外。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承运人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而客运公司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一般为50万元,对于事故中遇难的湖北游客的赔偿肯定是不够的,如果其他游客发生高位截瘫、植物人等情形,50万元根本就不够。

  有人说,剩余的赔偿费用可以让旅游汽车公司承担,此话没毛病。有问题的是,全国绝大多数旅游汽车公司为民营企业,大部分的车辆都是挂靠经营,旅游汽车公司更多的就是一个合法的“壳”,除了承运人责任保险,恐怕就是“要钱没有,要*一条”了。这就是选择自由行、自助游的游客,在单项旅游服务项目中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所具有的风险。

  此案例中,由于责任人较多,对游客权益保护是很有益的。另外两辆车应当都投保了交强险,甚至还有三者险。即便都没有投保保险,车主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车主是单位的赔偿能力较强,个人的赔偿能力较弱而已。不过,在相当数量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并不是几车相撞,而是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比如,司机疲劳驾驶等,此时,游客的索赔到底能拿到多少就要听天由命。

  如果法院认定该自由行旅游没有组织者,仅有发起人,在这类自由行案件中,发起人是不承担此类责任的,法院有许多类似的判例。

  游客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具有选择权,选组团社、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都可以,还可以依照最高法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多家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谁有赔偿能力,谁赔偿的高就向谁索赔。此时,游客合法权益可以最大化,且赔偿可以及时到位。

  2006年7月,梁某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进行户外探险活动,约定“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包括骆某在内的共13人参加了此次活动。活动当日晚,宿营地普降暴雨并引发山洪,骆某被山洪冲走死亡。骆某父母将梁某等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酌定骆某、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2.5:6:1.5的比例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梁某承担16万余元。梁某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梁某等人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骆某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梁某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死者家属主张12名“驴友”对骆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于法无据。尽管梁某等12名“驴友”对骆某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责任原则,12名“驴友”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死者家属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梁某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

  2007年3月,郝某在绿野公司经营的某户外网站发贴组织自愿报名的野外登山活动,发起人为郝某和张某,该贴对行程作了安排,并附免责声明。孙某报名参加。在活动中,孙某突然出现虚脱症状,后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孙某父母将郝某、张某以及绿野公司告上法院。认为郝某和张某发起并组织此次户外活动,制定出行计划、路线,挑选队员并安排活动,中途又更改行进路线,使行走时间超出了原定计划。其组织行为导致孙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郝某、张某在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中,并未出现明显的重大错误,作为组织者对参与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户外活动自冒风险的前提下,组织者对于户外活动本身的风险导致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孙某所受损害的发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及其自身身体状况,郝某、张某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应当适用自甘风险作为解决此类问题的原则。自甘风险,又称自甘冒险,指“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而甘愿冒险为之。”比如本文探讨的自助游案件,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参加了明知具有巨大风险的活动并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危险。自助游活动是各参与人自主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是法律调整之外的领域,即情谊行为的范畴。即使发生不幸事件造成了严重损失,除非侵权人有严重过错,否则即可以自甘风险进行抗辩而不承担责任。

  (注:以上两个案例内容选自中国法院网天津法院刊登的《自助游的法律性质及其司法适用》,作者:姜纪超)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我国法律对自甘风险并没有明文规定,但2018年12月23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时,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草案二审稿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增加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时规定,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所述的游客“自甘风险”,与法律上的自甘风险还有所不同,主要指的是游客明知旅行社的包价旅游产品可以满足其旅游出行的各种需要,对其旅游安全、人身财产权益都有足够保障,而选择非旅行社参加旅游活动,包括自由行、自助游和自驾车等旅游活动,当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只能按照现行的规范自由行、自助游的法律规定主张权益,而不能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具有旅行社包价旅游服务的法律责任。

  比如,泰国普吉岛船难事故。如果确定受害游客与旅行社、旅游平台公司等旅游经营者为委托合同关系,只有其有过错时才能要求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旅游平台公司只有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时,才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以家里负担重、“死者为大”,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男怕选错行,女怕嫁错郎”,这种选择比努力更重要的规则,在“旅游有风险,出行需谨慎”的旅业,同样适用游客对出行方式的选择。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现行《旅游法》并没有对什么是包价旅游服务作出规定。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取得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法人。”“本条例所称旅行社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预先安排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以总价销售的活动。”“下列情形不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一)交通、景区和住宿经营者在其交通工具上或者经营场所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单项或者多项服务的;(二)社会团体组织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旅游活动的;(三)家庭成员、朋友、同学等彼此相识的群体自发组织的旅游活动的。”“旅行社除可以经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旅行社业务外,也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各类代订服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设立服务网点。”“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前款所称包价旅游业务,是指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业务。”

  什么是包价旅游服务,虽然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但结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还没有通过),可以有一个共识。

  包价旅游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预先安排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以总价销售的活动。即《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旅行社业务的界定。

  (3)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

  因此,游客可以按照以上规则要求旅行社为其定制各种包价旅游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包价自由行服务、包价自助游服务、包价自驾车服务等服务。只有旅行社向游客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才属于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以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主推的《2017-2021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框架协议书》附件2、《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保险方案》为例。

  第二条约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中,第六十五条“释义”中的“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旅游活动”: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含两项)旅游服务。但,旅行社不提供预先安排行程,仅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服务的,不属于本保险所指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约定:“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因被保险人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约定:“垫付处理: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期间发生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至少5人重伤或1人死亡,或一次造成至少20人严重食物中毒或1人死亡的事故,不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根据案件情况,当地旅政管理部门认为被保险人无力支付且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为符合支付条件的,被保险人提交垫付申请,经国家旅政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后,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收到申请(扫描或传线个工作日内划付垫付资金。”

  以无出境资质旅行社为例,基础保费中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20万元,如果增加到150万元,其保险费用上浮30%。假设该旅行社的实际基础保费为5000元/年,当“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增加到150万元时,保险费用也只有增加1500元,全年总保费为6500元。

  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为其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查看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看其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是否为自己所需要的保额,比如,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

  需要提醒游客注意的是,这种低保费、高保障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任何教育、培训中介等机构、俱乐部、车友会等单位和个人花多少钱都买不到的。

  在旅游实务中,有大量的游客是熟悉旅行社业务的,比如,像马蜂窝旅行网上有大量的UGC、PGC和OGC会员,他们完全可以引导游客向旅行社定制包价自由行、自助游和自驾车旅游服务。实际上,学校和教育机构在开展学生研学旅行、夏(冬)令营项目时,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要求旅行社在委托接待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研学旅行、夏(冬)令营活动时必须承担学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责任是一样的。因此,游客要求旅行社定制各类包价旅游服务,不仅符合游客的需要,更符合旅行社开拓旅游市场的需求,而且旅游主管部门更希望游客与旅行社紧密合作,将旅游市场中的非法经营者挤出旅游市场、净化旅游市场。从旅行社角度讲,只要旅行社宣传促销到位,散落在旅游市场上的自由行、自助游和自驾车业务,都会逐步回归到旅行社。游客需要安全有保障,需要遇到风险时人身财产权益有最大、最好的保障,难道旅行社不需要这个巨大的市场来增加自己的收入?

  旅游有风险,出游需谨慎,选择比努力更为重要。当你不是拥有千万级资产、看破红尘、自甘风险的旅游者出游时,请你优先选择那些实力强的旅行社出游,且参加的是包价旅游服务。不论是传统的包价旅游服务,还是创新的包价自由行旅游服务、包价自助游旅游服务,甚至是包价自驾车旅游服务。根据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你向旅行社购买的所有旅游服务都能全方位保护你想象中的权益,只有你向旅行社定制或选购的是包价旅游服务时才能成为你安全出游的“保护神”!请珍惜国家法律赋予你的各种权利,争取做一个对家庭、社会负责的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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