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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成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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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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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吉林省成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继上海后,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省份之一的吉林省于18日成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并召开第一届一次全体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惩戒委员会委员被赋予相应的职责、权利确保其真正拥有了“鞭子”。同时,除惩戒外,惩戒委员会还承担保护的职能。

根据中央政法委批准的《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吉林省成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13人,分别由来自吉林省人大、纪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及法学会、律师协会、知名高校的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著名法学学者等资深业内人士担任。

根据《吉林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专门委员4人,专家委员6人。主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最多连任2届。专家委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至少改聘1/2,连任最多不超过2届。

吉林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是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或职业纪律行为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提出惩戒或保护建议的专门机构,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设计。其工作是充分体现公正性和专业性,推动法官、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依法保障当事法官、检察官受到公平对待,维护公平正义。

值得关注的是,《吉林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还提出委员在发现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或职业纪律行为的情况后可向惩戒委员会提出相应建议,这意味着惩戒委员会真正拥有了“鞭子”。

同时,此次成立的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除了惩戒外,还具有保护的职能。如法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打击报复、诽谤等情况后,惩戒委员会可以提出保护建议。

据了解,吉林省已于5月15日成立了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记者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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