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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射阳:无《征地协议》夺地 失地农民遭了秧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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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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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指导专家:陈战杰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原处长,现国土资源部首席政策法规顾问

 

  本网讯(文/秦明强)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技术开发区”迅速在全国各地设立,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名义发生的违法征地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事件接连发生。

 

  国家及时出台关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征收土地程序以及征收土地标准、补偿对象。

 

  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十五)明确要求: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2010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三)进一步明确要求: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江苏省政府也及时颁发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3年9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然而,上级文件在江苏省射阳县政府那里如同一纸空文,江苏省射阳县政府或者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先拿地再搪塞拖欠,农民为了索要自己应得的款项,竟然拿射阳县政府没门。

 

  江苏省射阳县政府是如何在没有《征地协议》的情况下,将位于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张网村村民的土地“夺”走的呢?巨额征地补偿款去了哪里?

 

  张网村村民土地被政府“夺走”两年多来,他们仅得到青苗补助费,多次向射阳县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讨要征地补偿费,要求依照“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和射阳县政府2014第83号文件执行。可是,射阳县政府都以种种理由推托,失地村民至今也未能拿到征地补偿费。



  且不说射阳县经济开发区的设立是否合法;

 

  且不说射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没有政府职能,无权征收土地;

 

  也不说126.09亩地,土地补偿费201.74万元,平均每亩1.6万元远远低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的标准。

 

  射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竟敢擅解法律糊弄农民。违反了“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将本该适用2013年的江苏省政府93号令,偷换成为2005年的江苏省政府26号令,闭口不提上述国务院2004年和国土资源部2010年的文件规定。将本来就属于农民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算作他们开恩的恩赐。

 

  据射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资料显示, 2013年11月30日前所征收土地,应按2005年江苏省政府26号令,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土地补偿费的70%和全部安置补助费作为保障资金打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土地补偿费的30%归村集体,农民领取青苗补偿费,16周岁以上人员按月领取保障金。

 

  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2013年江苏省政府93号令实行,土地补偿费的30%仍归村集体,其余70%和青苗补偿费发给被征地农民,全部安置补助费作为社会保障资金打入社保专户,被征地农民满60周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资料还说,2013年10月14日射阳县国土局将张网村朱雨付等19户126.09亩地,土地补偿费201.74万元70%即141.22万元、安置补助费176.53万元拨入县财政局社保科的“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土地补偿费的30%(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部分)即60.52万元、青苗补偿费18.93万元拨入开发区账户。我区将此18.93万元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合计39.53万元分批兑付给农民。

 

  就射阳县政府方面,将“土地补偿费”、 “失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划到公家账户,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三)条的严重歪曲。“地上附属物补助款”、“青苗补助费”本来就是属于失地农民自己所有的,等于是自己吃自己的肉。并以一纸《青苗补偿协议书》代替《土地征收协议》是明显的违法违规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三)的规定,不能将农民应得的款项作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并由政府管理,射阳县政府方面公然与国家法规对抗,是明显的对农村土地的野蛮抢夺,最终遭殃的是失地农民。

 

  据国家相关规定,土地征收之前应该给予《公示》。征地过程中,首先是按照政策签署《土地征收协议》,并发放“土地补偿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失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等款项,并明令“土地补偿费”必须全部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

 

  我们多次与射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请该单位说明究竟谁是征收土地的合法主体;提供《土地征收协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提供征收土地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之类,该单位都吞吞吐吐含糊其词,并称该县开发区所征收土地都没有《土地征收协议》。

 

  习近平同志再三强调要依法治国,党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目的就是要联系群众,服务基层,将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我党工作的首位。但是,射阳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竟敢目无中央如此作为,在他们眼里,群众利益又在哪里?造成失地农民四处告状到处磕头,其是否又将给社会埋下不稳定因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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