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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压执行款两年 事主至今不明原因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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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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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款执行到法院两年了,可直到今天还没给我”面对记者采访,家住威海的事主老韩对当地中级法院执行庭的做法气愤不已。他讲到,既然已经下达执行书,款也执行到法院,可如今两年过去了,却迟迟不把钱给我,这事什么时候才是个头啊。

 

  老韩的烦恼来自他所购买的一笔银行债权,虽然官司打赢了,却始终没能够拿到执行款。

 

  2013年3月26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一纸《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威海市塑料网丝厂在威海土地中心所有土地补偿费,裁定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谷女士(老韩爱人)。并将冻结了债务人的土地补偿款。但是,这笔钱却迟迟没有付给事主,截至目前,谷女士的爱人老韩仍在四处奔走,希望法院能早日把执行款的事解决好。

 

  据老韩分析,造成拿不到这笔执行款的原因,可能出在两份相同的判决书上。

 

  2013年3月1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审结了两个案子,出具了两份判决书。这两个判决书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两位原告都胜诉了。但是,胜诉的判决却并没有使原告真正满意,原因就是这两个案子、两位原告争得是同一笔资产。

 

  这本该是一处不该存在争议的债权。老韩介绍,2003年6月10日威海市塑料网丝厂在工商银行威海环翠区支行的贷款707万,因未还贷款。 2003年10月25日经威海市仲裁委裁定将威海市塑料网丝厂贷款抵押的青岛北路81-1、87-7号的房产抵顶707万元给了工商威海环翠支行。2005年5月27日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在大众日报公告,将本金707万元及利息处置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华融),并移交了所有债权相关的原始借款资料及明细。之后,华融又公告转让给了上海南龙投资公司,2010年5月18日,这笔债权经公开拍卖,老韩夫妇从上海南龙投资公司手中拍下。2010年8月8日法院同意他们的申请,给予恢复执行,并查封了青岛北路这处房产项下的土地。

 

  然而,早在2004年威海市工商银行环翠区支行已将该行抵押的8个企业贷款本金6632.6万元,折价成1236万元,卖给了威海市润宏塑料有限公司,8个企业中就包括威海市塑料网丝厂,债权转让过程没有经过审批、公告、拍卖程序,就二张白纸合同、什么法律程序都没有,处置后,工行威海环翠支行继续将这笔债权挂在账上,并再次处置给了华融。于是,出现了同一笔债权,有两位债权人的结果。老韩夫妇决定向有关部门反映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却被威海工商银行的一位负责人请回,要求私下解决。

 

  上述的谷女士和威海润宏塑料有限公司就是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两份判决书中的两位原告。

 

  两位原告起诉的被告都是将债权转让给自己的对方,威海润宏塑料有限公司起诉的是工商行威海环翠支行;谷女士起诉的是上海南龙投资公司。诉求都是要求证明自己的转让合同有效,被起诉的对方也均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表示无异议。而法院在同一天,同一个法官对这两个案子的判决词更是惊人的一致,判决结果是:两份合同都有效。如果将两份判决书放在一起看,债权人应有的所有权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被湮灭了。

 

  谷女士的丈夫老韩讲: 2005年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将网丝厂707万元债权通过大众日报公告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核销了账目。之后华融诉讼、查封债务人塑料网丝厂财产、申请法院变更执行人,这期间没有任何人出来主张权利,直到谷女士主张权利的7年后,润宏塑料才出来说他也有同样一个债权,虽然法院最后也判润宏塑料取得的债权为合法有效,但判决生效时间是2013年8月26日后,晚于华融之前在法院所走的诉讼执行程序9个年头,晚于谷小静确认债权合同生效时间5个月,晚于法院给谷小静下达执行裁定书4个多月。

 

  此外,润宏塑料在一审法院诉讼确认债权合同有效期间,又将手中的债权以合同的方式再次转让给了山东环球渔具,实际诉讼期间真正的债权人已不是润宏塑料,二审法院审理案情时,知道了上述情况后,没有将真正的债权人环球渔具加进来。期间,谷女士也向法庭提交了债券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裁定书。

 

  《笑林广记》中有个故事:一名被箭射中的军士去治伤,可医生只将其露在皮肤外的箭杆锯断,而不管留在肉体内的箭头,说肉中的箭头是内科的事。老韩认为环翠区法官对这两个案子的判决就是采取了锯箭杆的方法。

 

  他认为他购买的债权是从华融转让的,来源堂堂正正,因为,华融是国务院此次为了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成立的四大家公司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曾几次专为处理不良资产下发《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就是针对四大家公司的,这证明四大家公司是处理不良资产的主体,因此他的合同才具有合法性。

 

  他和妻子在上诉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这些意见,他认为威海润宏塑料有限公司作为非金融企业,没有资格受让金融债权,再者威海润宏塑料有限公司转让债权未经公开招标或拍卖,因此,威海润宏塑料有限公司一方的转让合同应该无效。法庭以“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受让金融债权的主体并无禁止性规定”为由,不予采纳,对转让债权未经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意见,法庭同样也已“法律及行政法规也没有禁止性规定”的理由予以驳回。

 

  这个官司拖延已经几年了,老韩觉得很累,唯一让他欣慰的是,他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批准了,但执行款已经到法院两年了,但法院迟迟不付给他,曾与他协商,意欲让他与威海润宏塑料有限公司协商共享。老韩表示只要是公平、公正的,没有理由不同意。执行裁定书代表着法律的威严,如果与其他人平分总要有个理由才好。

 

  有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这笔债权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因为当时国家为市场经济发展,大力清理银行的不良资产,所以这笔债权应遵循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考虑,再者,没有任何依据和法律法规文书能使法院拒付这笔执行款。

 

  十八以来,“依法治国”已是全民共识,全社会对于法治中国有巨大的憧憬。让法律刚性运行,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熟记法律制度并且还要深谙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弘扬正气、匡扶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对此曾著文谈到:“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记者 何杰)

 

 

http://shanxi.youth.cn/2015/1026/24991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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