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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杀11年后家人向第三方索赔被法院驳回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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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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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男子自杀11年家人向第三方索赔

 

  死者家属认为自杀与第三方有关,故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

 

  2004年1月7日,高台男子顾某服毒自杀抢救无效死亡。11年来,针对顾某死亡原因和死亡起因的纠纷一直延续着:顾某的家人认为顾某之所以服毒,是顾某的妻子赵某某和同村的顾某甲有暧昧关系。为此顾某家人曾对赵某某和顾某甲进行刑事指控,2007年1月15日高台县公安局以顾某甲、赵某某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但2015年2月11日,顾某的家人又将顾某甲告上高台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索赔诉求。2015年10月19日,高台县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判决,顾某家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男子服毒自杀家人告状索赔

 

  原告死者顾某的家人起诉认为,2004年1月6日晚8时许,顾某受同村村民邀请帮忙出售玉米。顾某不在家时,被告顾某甲骑摩托车到顾某家与顾某的妻子赵某某发生拥抱和抚摸等暧昧行为,被顾某当场发现,顾某遂与妻子赵某某、顾某甲发生争吵。由于被告的不良行为给顾某带来心理打击。次日早晨,顾某服毒自杀,后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此顾某家人认为,被告顾某甲明知赵某某系有夫之妇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以致顾某无法面对现实而服毒自杀,被告顾某甲的行为给顾某家人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要求被告顾某甲赔偿顾某死亡造成损失的40%共计10万余元。

 

  被告顾某甲答辩认为,2004年1月6日晚,顾某打电话邀请他到其家,并称有事需与他商议,他遂骑摩托车到顾某家,在他与顾某饮酒期间,顾某提出他能否帮忙为其贷款或借款,他当时未予答应。在此期间,顾某受他人邀请外出为他人帮忙出售玉米,顾某外出后,他与赵某某在顾某家炕上坐了一会,不久顾某回家,当时顾某怀疑他与其妻子赵某某有暧昧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后经调解他骑摩托车便离开顾某家。次日,他听别人说顾某喝农药自杀。所以他认为,他与赵某某不存有暧昧行为,顾某以喝农药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与他无关,他对顾某的离世表示同情,并且本案事发至今已过11年之久,远远超出法定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驳回诉讼

 

  高台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顾某甲受死者顾某之邀到其家中协商借款事宜,证据虽能证实被告顾某甲与赵某某之间存有拉手行为,该行为虽可引起顾某的合理怀疑,但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被告顾某甲与死者之妻赵某某之间必然存在拥抱、抚摸等暧昧行为,亦不能证明被告顾某甲与死者之妻赵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被告离开后至事发次日的时间段内,并不能排除顾某与其妻子再发生其他矛盾纠纷,从而导致顾某产生悲观厌世的可能性。而在事发次日顾某以选择服毒的方式结束生命,系对其生命的自行放弃。

 

  从客观上讲,即便被告顾某甲与顾某之妻赵某某之间真正存在不正当的男女暧昧关系,顾某也应理智对待,而顾某选择服毒自杀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因此,被告顾某甲与死者之妻赵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暧昧行为与顾某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对顾某不珍爱自己生命的冲动之举,只能表示惋惜,其自杀行为给其家人带来的精神痛苦亦只能表示同情。对被告顾某甲与赵某某拉手的行为可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但从法律角度来讲,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农药致死的结果以及如何终止自杀行为,理应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和足够清楚的认识,顾某的死亡是其自己故意放弃生命权的结果,其损害后果系顾某自己故意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西部商报 记者 宋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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