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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广告中心主任一审获刑六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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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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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2岁的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广告中心主任王茂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15.25万元,并侵吞公款4万元供个人挥霍。记者昨天从合肥中院获悉,该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王茂盛有期徒刑6年。据了解,王茂盛到案后主动检举他人,法院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涉受贿贪污两罪

法院审理查明,王茂盛在担任安徽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夏某某和王某某经营的两家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使两公司的广告业务在安徽卫视得以投放。2013年至2014年间,王茂盛先后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收受夏某某和王某某送来的10万元现金、价值4.85万元的卡地亚手表和4000元购物卡。

法院同时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安徽广播电视台在合肥两所酒店举办广告征订会期间,王茂盛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广告中心综合部工作人员为其在两家酒店各办理了一张2万元的不记名酒店消费卡归个人使用,这4万元从广告征订会活动经费中报销。

法院认为,王茂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5.25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4万元公共财产,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照顾”广告公司

王茂盛具体是通过什么手段进行贪腐的?行贿人夏某某在案发后证实,自己成立公司后,主要业务就是广告代理,在安徽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有业务,参与竞争的广告公司也比较多。夏某某表示,王茂盛担任广告中心主任,自己就想和其搞好关系,希望王在广告证订业务中不对自己公司设置障碍或加以限制。

另一名行贿人王某某也表示,自己送钱给王茂盛,主要是希望他在广告时间段的安排、广告投放上给自己公司一些照顾。

对此,王茂盛承认,两名行贿人送财物给自己,就是为了今后的广告业务能够得到自己的照顾。

法院审理后,也查明认定了王茂盛这些受贿敛财的方式。

获法院从轻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茂盛的检举经纪检部门查证数额达数百万元,案件已启动立案侦查,应当认定被告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此外,王茂盛还构成自首,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且能退还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介绍,王茂盛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尚未被掌握的受贿、贪污事实,并向调查处检举揭发张苏洲(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赵红梅(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等人利用职权为他人牟利的犯罪事实。经省纪委查证,张苏洲收受南京大宣广告传媒公司、上海克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贿赂数百万元。

结合具体情节,合肥中院对王茂盛犯受贿罪减轻处罚,对其犯贪污罪从轻处罚,最终一审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目前,王茂盛尚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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