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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案一审被判12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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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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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蚌埠6月19日电 (吴兰 赵强)19日上午10时,江西省人大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案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安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院认定:1996年下半年至2013年11月,陈安众本人通过特定关系人,先后204次非法收受茹某某等2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余万元。案发后,陈安众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当日,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安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安众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提出上诉。

 

  2013年12月,江西省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陈安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随后,陈安众被免职并被罢免江西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职务。2014年5月20日,陈安众因涉嫌犯受贿罪于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今年4月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西省人大原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涉嫌受贿一案,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针对起诉书指控的26起受贿事实,陈安众当庭认罪、悔罪。

 

  陈安众,1954年1月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1972年参加工作,1999年8月起履职江西,曾任景德镇市长、萍乡市委书记、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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