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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项目缘何失了民心 山西500户职工苦诉衷肠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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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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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农科院近500户职工,因一次“疑云重重”的拆迁安置,让他们拥有100%私有产权的房子转瞬间变成了“经济适用房”。更让他们诧异的是涉事安置的公司,不但从头到尾隐瞒了使用经济适用房安置的事实,而且在既没有“施工许可证”和进行合法“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强行交付了安置房。广大职工认为,“安置房”被“偷梁换柱”成“经适房”有损职工重大利益,表示将维权到底并相信新风正气必压倒歪风邪气。

 

  【事件背景】

 

  2008年3月6日,山西省讨论了省农科院拆迁重建的重要议题,并要求太原市对山西省农科院近500户职工进行安置。

 

  2009年4月17日,太原市按照山西省有关会议精神,决定针对省农科院近500户被拆迁职工,由省农科院提供大吴区的土地,即山西省农科院的科研用地进行安置房建设,同时没有进行招投标程序,直接指定太原市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以经济适用房和市场开发两种方式负责建设。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有关安置房方面的纠纷。

 

  【事件发展】

 

  2011年山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确定了“拆迁安置责任者”和“安置补偿标准”同年6月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11年4月8日山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2011)第5期《关于协调省农科院北营居民住宅搬迁工作的会议纪要》确定了如下两项决定:

 

  第一、由小店区政府、山西省农科院和太原市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组成作为拆迁安置方,之后与农科院职工签订的《山西省农科院北营住宅区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二、按照“小店区政府太原南客站片区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省政府对《关于新建太原南客站省农科院居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意见请示》(晋重建办字【2011】4号)的批复”二者作为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共同组成作为山西农科院职工北营居民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山西省农业科学院2010年12月23日向山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晋农科办发【2010】17号《关于申请我院北营区居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助费用的报告》;山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1月24日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提交的晋重建办字【2011】4号《关于新建太原铁路南站省农科院居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意见请示》;山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2月14日向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下发的,“李小鹏常务副省长和韩和平副秘书长对省重点办呈报的《关于新建太原铁路南站省农科院居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意见请示》的批示”晋重建办函字【2011】14号公函;2011年5月12日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制定并公示执行的《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北营地区职工住宅搬迁安置奖励补助方案》。

 

  2011年6月份与山西省农科院被拆迁职工签订了《山西省农科院北营住宅区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拆迁安置小区位置为“山西农科院大吴区”拆迁安置过渡期“从2011年6月至2014年5月。”

 

  在拆迁安置过渡期,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晋农科办发【2010】17号《关于申请我院北营区居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助费用的报告》和《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北营地区职工住宅搬迁安置奖励补助方案》中过渡费为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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