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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法被一起行政诉讼案申请整体回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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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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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宣布成立第一巡回法庭的所在地深圳,有一起针对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下称“深圳规划国土委”)的标的额高达60多亿的行政罚没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下称“本案”),行政相对人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光华集团”)。金光华集团认为,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影响特别重大,作为审理法院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及其全体法官与被告深圳规划国土委,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均受深圳市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案件诉讼当事人之一深圳规划国土委与司法裁判人深圳中院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深圳中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无法避免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受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个别领导的行政干预,无法遵循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之原则作出公正的司法裁决。

 

  在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依法向深圳中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请求深圳中院在本案中整体回避,即:深圳中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均不能参加本案的审判工作。

 

  可是, 在一起具体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一方申请一个审理法院整体回避,这在我国的司法审理实践中并无现存案例可查,那么金光华集团申请深圳中院整体回避的具体背景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带着这样的疑问,金光华集团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钱红骥做出如下诠释。

 

  钱红骥说,该案在是2012年7月23日,深圳规划国土委向金光华集团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认为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公司在开发金光华广场项目过程中涉嫌存在非法转让地的行为,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南国影联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5,00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7,500,000元,同时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地下空间。2012年12月28日,深圳规划国土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金光华广场。金光华集团不服,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金光华集团送达(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2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金光华公司的诉讼请求。2014年12月23日,金光华集团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本人在二审阶段作为金光华集团的代理律师,参与诉讼。

 

  钱红骥认为,本案中的被告是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它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而深圳中院及其全体法官与被告深圳规划国土委,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均受深圳市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案件诉讼当事人之一深圳规划国土委与司法裁判人深圳中院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深圳中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无法避免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深圳中院在这样一起案件的审理中的公正性、公平性将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从二审法院在金光华集团递交上诉状后短短6天内即强行通知我二审于2015年1月8日或者9日开庭,而对于我方提出的合理的延期开庭申请断然拒绝的情况来看,深圳中院在本案中的公正立场值得怀疑。为了确保二审审理公正性,金光华集团向深圳中院和广东高院依法提出了深圳中院整体回避本案的申请。

 

  对具体法官申请回避,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是否有法律依据?

 

  钱红骥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为了保证该案的公平、公开、公正审理,我方提出的申请应当得到审理法院的正视和重视,如果深圳中院无法作出决定,其完全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2014年12月28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会上,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负责人的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在深圳设立第一巡回法庭,管辖区域为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主旨思想与目的即着眼于解决地方行政干预司法的违法问题,避免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意见》提出,切实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司法公平、公正是为了确保各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无论该案的审理法院是哪一级哪一家法院,我们希望最终审判程序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审判结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此一起申请审理法院整体回避的行政诉讼案件将持续引起社会关注。 (张晓)

 

  来源:http://energy.chinadaily.com.cn/jsnews/2015/0107/44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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