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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州信都学校殴打体罚学生何时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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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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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日报网讯 近年来,校园里的体罚事件可谓是屡见不鲜、 屡禁不止,其体罚手段之恶劣令人发指,谴责声此起彼伏。虽说有体罚行为的教师只是教师中的极少数,但他们却给整个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尴尬,让广大教育者面临着怀疑和责骂。

 

  近日,接到河北衡水冀州市信都学校家长反映称:“该校接连发生教师殴打学生的事件。”

 

  6月2日,衡水电视台以《冀州信都学校学生遭校长暴打 造成右耳耳聋》进行了报道,报道中称:5月28日,一名初三的学生小强因为帮女同学搬书遭到了学校副校长掌掴十几个耳光,造成耳聋耳鸣。事情发生以后,学校包括打人校长一直无人出面,只是让家人带孩子看病,医药费学校全部承担。现小强因为惧怕老师不敢回到学校读书。



  6月9日,一起更为恶劣的教师殴打学生的事件再次发生在该校小学部四年级学生小凯身上,一名年仅12岁的孩子在校内遭到教师田某环、郝某平的连续多次殴打,事后还威胁孩子不能告诉家长是老师打的,使孩子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经衡水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诊断为骨及韧带损伤。经河北省第六医院心身疾病科检验临床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

 

  学生家长表示:希望有关部分引起重视,不要让暴力事件再次发生。

 

  是什么原因导致学校屡次发生如此事件,是什么原因造成?到底问题出在哪里?

 

  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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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也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在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职员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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