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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工业火碱泡鱿鱼等 卖给榆林多家火锅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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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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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满地的作坊内,侯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业火碱浸泡鱿鱼、毛肚、牛百叶等水产品,后销售给榆阳区德和顺小肥牛火锅店、大街北京火锅店等饭店。2015年6月9日,民警在侯某家中查获工业火碱5公斤,工业火碱溶液浸泡鱿鱼、牛百叶、毛肚等数十公斤。查扣的账册显示,去年8月到今年5月,其销售鱿鱼、毛肚、牛百叶累计4349.5斤,销售金额共计68390元。

2013年以来,侯某在榆林市人民西路康乐巷4号其租房内,为了使鱿鱼、毛肚、牛百叶变的肥大虚软,外观鲜亮,卖相较好,发起的时间快,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业火碱浸泡鱿鱼、毛肚、牛百叶,后通过榆林农贸市场5号门市及送货的方式,销售给榆阳区德和顺小肥牛火锅店、大街北京火锅店等饭店。

今年6月9日,榆林市榆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民警对该作坊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一个白色编织袋,外标有Nа0H:99%等字样,内装白色晶体片状物5公斤,疑似工业火碱兑水发泡后的鱿鱼3.5公斤,牛百叶17.5公斤、毛肚19.5公斤,查扣账册9本显示,2014年8月~2015年5月,其销售鱿鱼、毛肚、牛百叶累计4349.5斤,销售金额共计68390元。6月22日,公安榆阳分局将所查获的鱿鱼、毛肚、牛百叶等全部销毁。

侯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加工水产品鱿鱼、毛肚、牛百叶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业氢氧化钠浸泡该水产品,并向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为了维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侯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侯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食品加工生产、销售活动。

点评:工业火碱学名氢氧化钠,俗称烧碱、火碱,为一种具有高腐蚀性的强碱,一般为片状或颗粒形态,易溶于水并形成碱性溶液。工业火碱为有毒、有害化学原料,长期食用工业火碱加工的鱿鱼、牛百叶、毛肚,可造成身体消化系统灼伤,对人体健康有巨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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