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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商因用西湖龙井之名售西湖产龙井茶被诉侵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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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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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董春阳 黄洋洋 马英 韩亚圻) 西湖地区茶农出品的龙井,并不都是“西湖龙井”?记者近日获悉,至少已有33个茶商或企业因售卖西湖龙井茶被认定构成侵权,并要对原告作出赔偿,判赔数额最高达5万元。

销售“西湖龙井”被告上法庭

据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系核定使用于“茶叶”商品的“西湖龙井”文字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作为主体,负责该商标的注册和后续监管工作。该商标于2012年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6月,原告在广州丁女士在海珠区滨江路个体经营的商铺内,公证购买得“西湖龙井”茶一盒,金额1035元。原告向丁女士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联系赔偿善后事宜。未果后,原告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

丁女士辩称,西湖龙井属于通用产品标志,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产品,并非是恶意侵权;其次,她销售的产品是有合法授权的,产品进货于西湖地区的茶农;再次,她店铺销售的主要是其他品种的茶叶,销售西湖龙井茶非常少,不存在挤占“西湖龙井”商标商品市场份额、损害其品牌价值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广州两名个体户被判赔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西湖龙井茶协会作为“西湖龙井”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西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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