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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买到不合格食品,谁担责?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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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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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职业打假人”张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绿叶公司生产的绞股蓝酒10斤,货款900元,该酒瓶标注配料为绞股蓝,并标注广告词“人民大会堂指定用酒”。该产品主要配料是绞股蓝,外包装有“QS”标志,属于预包装食品。

张某认为,绞股蓝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不属于食药同源物品,因此绞股蓝不能在食品中添加,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绿叶公司须按十倍价款给予其赔偿,且淘宝公司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绞股蓝酒未尽到审核义务。2014年10月,张某将绿叶公司与淘宝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绞股蓝酒并非保健食品,在其中添加绞股蓝有违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淘宝公司不对案涉商品的质量负有审查义务,并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注册者注意该约定。本案产品责任纠纷发生后,淘宝公司提供了卖家的真实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也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张某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淘宝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案涉绞股蓝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张某关于淘宝公司未尽到把关义务从而应对返还案涉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生产者支付原告(买方)赔偿金9000元,驳回原告要求淘宝公司对返还案涉货款900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提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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