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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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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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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许峰 本报讯 记者从市农业局获悉,为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湖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近日正式发布并实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一旦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不良记录,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并通过监管系统或媒体予以公布。

据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监管系统或媒体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在本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屠宰厂(场)及家庭农场。

《办法》规定,各级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屠宰及初加工、地产农产品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的;农产品抽检1年内连续两次及以上不合格的;收购、屠宰及初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屠宰及初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屠宰的产品引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其他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按照信息采集、信息告知、申报审定、信息公布程序进行。“黑名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列管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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