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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种状态看“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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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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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最近组织的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显示,女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性别歧视。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约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此外在调查中,四成以上女大学生认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存在性别歧视。其中,在歧视情况排名中,政府机关居于首位,其次是事业单位,第三是国有企业。(《信息时报》1月17日)

  职业作为一种资源的分配,无疑也是一种利益的分配,可以说,“性别歧视”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最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特殊要求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但种种措施,似乎只是隔靴搔痒,到头来“白抓”一场。

  对于如何消除就业中的不平等现象,无论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呼声很高的《反就业歧视法》,基本上都主张“就业面前人人平等”。可是,即便有程序公正,就可以完全消除男女之间“结果的不平等”吗?曾有数据显示,中国女性的就业总体层次偏低,70.5%是农林牧渔劳动者,各类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只占在业女性总体的9.7%。女性职业的这种下沉趋势,难道都是因为就业单位没有给予前来应聘的男女平等的就业机会?

  平等有两种状态,一种是程序上的平等,另一种则是结果上的平等。美国学者哈耶克说,人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人是生而不平等的”。在这个意义上,即使按规则竞争,也必然会产生结果上的不平等。

  就业上的“性别歧视”是多方面的,程序上的不公正是一方面,更大“差异”在于社会观念所确认的“角色”定位上。女博士成了“第三性”,成了“灭绝师太”,而女强人则往往成了破碎婚姻的副产品。试问,在一个人人(包括女性自己)认为“男性才是社会的主角”的社会里,女性就业又怎么不被歧视?

  在消除就业歧视上,我们向来强调程序平等或过程平等。但即使现在形式上强调了机会平等,结果上的平等依然存在。要使“结果不平等”得到合理的解决,各种保障措施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是在保障男女教育平等的基础上,革除社会上不合理的男女差异观念。(作者:彭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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