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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考招生信息网辽宁2014年中考择校生不得超总招生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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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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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凭“证”招生

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择校生。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0%,为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择校生打下基础。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有条件的优质高中班额要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以适应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

4月25日,教育厅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以分择生”。

普通高中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10%

普通高中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要从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1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

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切实做好小升初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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