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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组织新形势下推动我国社会组织界别协商:现状、径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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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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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界别协商建设已经不能单纯的进行呼吁和论证,必须在实施方面进行科学建设,使社会组织真正能够参与到界别协商中来并且发挥着实际的作用,在结合前面对于社会组织界别协商的各方面建设基础上,本文希望能够对这些进一步提升归纳,并上升到可行性及细化性阶段,使界别协商有章可循,有律可遵。

(二)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技巧与能力。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必须掌握参与的知识与技巧,有关知识的获得可以通过的组织培训或者社会组织联盟间的合作交流,以及举办相关学术或业务研讨会,拓展参与界别协商的知识。社会组织还可以组织相关到先进社会组织考察学习,有条件的还可以到国外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经验。学习应该注重我国协商的实际,经验不能照抄照搬,而是有针对性或者进行细节性局部性的修正,我国和谐基础上的进步。关于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能力的提升,则是包括策略和技术的两个方面的运用,策略方面注意熟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紧跟国家方针政策的形势或趋势。二是注意利用社会资本,多方吸收社会资源或社会智慧,特别是吸收社会精英成为组织,另外在参与界别协商中,联合其他社会组织共同行动,以团体联盟的名义起草共同参与的标准和意愿,同时善于运用的力量,发挥客观、真实、公益宣传的优势。在技术方面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网络技术的支持,鉴于社会组织自身所处参政和所把握资源的局限性,很少有机会直接参与国家重大决策政策的制定,但是已经开通了与社会沟通的网络渠道,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微博、邮件等方式与进行间接沟通,甚至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站来宣传和呼吁自己的观点和。除了以上外部的改善外,社会组织还应该提升的是自身的实力,首先得提高和激发参与界别协商的意识与,认识到参与的意义与价值,通过参与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再者在自身内部加强协商的氛围,无论从制度健全,结构合理还是程序以及决策公示等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只有自身做到了内部重大事务决定的协商,才能够为参与社会或国家的界别协商创造基础性前提条件。

(二)国内相关研究及问题。在国外为选举与协商二者结合的现实困境大伤脑筋的时候,我国协商的践行模式为这一困境提供了可行借鉴的经验参考,并在实践中有力的回应了协商困境的解决(如,2006[14];燕继荣,2006[15])。然而,中国的协商由于历史变迁过程的局限性(俞可平,2013)[16],处于社会基层,集中代表群众和发挥着中介纽带关系的社会组织,承担了和企事业单位无可替代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却仍处于协商的关怀边缘(王名,2012[17];房宁,2014[18])。林尚立(2003)指出“协商”包括“协商和社会协商”两部分内容[19],为社会组织能够进入协商提供了理论依据。然而,现实中仍没能实现协商与社会协商的机械分野,社会组织在协商会议和社会协商过程中未能体现一致身份和连续性参与机会(陈家刚,2010)[20]。

[11][德]JüurgenHabermas.BetweenFactsandNorms[M].Cambridge,MA:MITPress,1996,p.182.

[5][美]埃米?古特曼等.审议意味着什么,载谈火生主编.审议[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7.

[12][美clusionandDemocracy[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0,p.36.

[8][英]朱迪思·斯夸尔斯:“协商与决策:双轨模式中的非连续性”,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新的视角[M].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80-81.

(四)拓宽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形式与渠道。首先,社会组织应积极争取国家决策层面的正式性参与渠道。在我国传统的部门设置中,并没有将社会组织作为部门或者单位性质界定,而是仅仅作为一个新的群体形式对待,从而影响了其进入以部门划分为依据的政协协商体系,因而社会组织只有“搭便车”而非姿态在政协中发声。同样,政协委员不是通过选举而是通过各级政协部门提名推荐产生,而提名推荐政协委员的主体则是各行精英代表、党派代表以及部分基层群体代表,许多社会组织只能通过其他界别推荐或者代表其他界别主体进入政协会场,这都不利于将社会组织的整体进行渠道表达。因而在全国及各级政协现有界别之外,增设“社会组织界”,增进党、、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之间的互动与交流,从而实现一体多元和多元一体的良性局面。在增设新的社会组织界别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培养和挖掘能够代表社会组织整体利益的合理代言人,尤其侧重将善于建言,敢于发言,精于立言的研究类组织引荐到政协中来;二是积极将各类社会组织的参与引导到依法、有序的轨道上来,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在协商、监督、参政议政中的制、规范化、程序化;三是拓展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促进社会组织参与协商,增加社会组织协商密度和协商成效;四是形成社会组织代表日常工作制度和及时报告机制。在增加政协、等国家组织中的社会组织界别之外,还应积极开拓其他界别协商的参与径,扩大协商参与的渠道或方式。如重点依靠网络技术和网络平台建立“互联网+”的协商工作体系,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协商和,同时利用网络进行线上与线下的互动交流。以及参与社区的议事会议、恳谈会、预算监督会议等等形式。

(三)深化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程序化建设。一是健全社会组织社会协商环节的形式与内容。社会协商作为界别协商的基础性环节,应充分体现社会组织的参与的积极性和优势性。应建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商的多种形式,比如恳谈会、听证会、政策论证会、代表谈判会以及社日活动、党日活动、代表活动等。扩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商的领域范围,使其参与的层次性扩展于、企业以及或者党派等,发挥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和广泛代表性。二是规范社会组织会议协商的制建设。在已有界别协商成功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的基本内容,并基于社会组织的特征提出更为针对性的程序设置。包括设立社会组织代表联系会议制度、社会组织联系界别群众制度、社会组织提案制度、社会组织会议协商制度等。三是创新社会组织评议协商的方式与渠道。社会组织参与评议协商尤其天然优势,因其公益性、非营利性和中立性等特点,以及社会组织的专业性、技术性等优势,社会组织在政策执行后期可以起到监督评估的工作。尤其是有关鉴定类、法律类和行业类以及智库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引入评议协商环节,发挥其在监督方面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二)加大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规范化建设。一是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运行原则。建构具有中国特色和符合普遍性规则的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原则。构建具有“参与”、“倾听”“讨论”和“”等参与的协商原则体系。二是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监督机制。针对社会组织参与协商中的行为和程序等方面建立监督和纠正机制,特别是对于协商中因利益问题而产生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严格。三是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评估机制。结合社会组织自身特点和参政议政的特殊要求,建立科学细致的评估指标体系,对于社会组织参与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四是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风险预防机制。面对新形势下新问题的不明确性和复杂性,以及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意识和能力的不足,亟须建立社会组织界别协商的风险预防机制。

一、全球背景下社会组织界别协商建设的中国探索

[7][美]JackKnightandJamesJohnson.“AggregationandDeliberation:OnthePossibilityofDemocraticLegitimacy,”PoliticalTheory,Vol.22,No.2,1994,p.286.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覆盖了包括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相当数量的人员,承担了和企事业单位无可替代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社会基础。因而在协商中增加社会组织界别,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社会主义、统一战线与和谐社会、科学的决策等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国外相关问题梳理及发展趋势。协商在的发展经历了多重螺旋式上升的径,这种过程体现出一个明显的渐进主题就是社会(群体)参与的标准日益提升。相关研究也纷呈出现,Hajer,M(2003)的“多元参与政策制定的方式”[1],阿尔蒙德(1989)基于五个国家的考察得出的“团体资格效应”[2],帕特南(2001)对意大利十余年的研究得出“社会组织对体的‘外部’效应”[3]等。然而当前协商陷入了理论式困境,一是社群主义困境(埃尔斯特,2009)。一方面,缺乏整合性法律规范和框架作为支撑,社群主义的文化共同体只能各自为营,另一方面,缺乏对文化的差异性界定,导致绝对一致性,从而弱化了多样性。[4]其二是主义困境(古特曼,2007)。主义试图在性和平等性之间寻求平衡,但却很难成功。一方面,以所有团体平等的方式纳入公共政策过程,则容易部分团体(尤其是)社会化的合适条件,另一方面有区别的纳入部分团体则会损害所有团体间的平等。[5]博曼(2006)指出,构筑具有多元或动态公共的协商,才有助于困境问题的解决。[6]

[3][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运转起来[M].王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02.

[9][美]亨利·理查德森:“的目的”,载[美]詹姆斯·博曼和威廉·雷吉主编:协商:论与[M].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264.

(五)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步骤与环节。社会组织作为界别协商的重要一员,其参与界别协商应充分体现与国家、、政党、企业、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协商内容和协商形式,这种协商不仅发生于国家治理、管理或者政党执政等层面,还应重视在与企业、社区、等其他社会主体的民间协商程序,同时也应完善在各种正规性协商程序之后,加强对于协商的后期监督、督促、评估和讨论的环节,以增强协商的有效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进一步对于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智治理的整体性和全面性程序环节作了解释。结合界别协商的特征及过程,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主要发展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社会组织界别协商中的社会协商环节。社会协商是会议协商的前置性环节,在社会协商中产生的问题或者及时反馈给会议协商,从而弥补会议协商的时间和形式在协商内容上的不足。二是完善社会组织界别协商中的会议协商环节。在已有界别协商成功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的基本内容,并基于社会组织的特征提出更为针对性的程序设置。(1)明确社会组织界别的功能与定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发挥社会组织界别作为扩大社会有序参与的重要渠道作用。(2)规范社会组织界别活动。增加以社会组织界别的名义承接课题、进行调研和视察活动,相关的专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的方式。(3)建立和完善专委会联系和服务社会组织界别的制度。构建委员与界别群众的联系平台,建员定期与界别群众联系制度等。(4)健全利益表达的工作机制。设立社会组织界别联络处和专职的社会组织界别秘书。三是健全社会组织界别协商中的评议协商环节。保障社会组织在会后对实践的调查质询,以及提出意见的,体现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全面性过程性与。部门可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邀请或设立第三方评估部门,这些评估组织以未参与协商的专业性社会组织组成,以客观、中立的视角对于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问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科学性修改。由此在后期评议协商环节,还可形成部门、参与会议协商的社会组织及第三方评估社会组织的三方协商形式,以体现协商在各个任务环节的重要性和实质性作用。

三、机制优化:制、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三)深化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地位与。法律是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第一槛,尤其是具有母法地位的法律规则,将社会组织定位为国家治理层面,为社会组织确定最为明确的地位和。当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还处于行规制定层面,且较为分散,甚至有些法规不同程度的出现界定交叉现象,因而出台一部统一的最高界位的社会组织法势在必行。除此之外,有关社会契约性规则和约法也需充分发展,这是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界别协商的基本保障,界别协商不仅是体现在部门会议或者文件政策之中,而是更多反映在日常生产交往或者村务等细小层面的协商谈妥。因而深化最基层介于群众间的交往和契约规则或更是前提工作。由于我国深刻的行政化社会运作模式,干预或者渗透社会工作的各个层面,因而法律制定的同时还应进行国家体制的,实施政社分开,明确二者的分工和职责范围,确立二者的合作范围,更重要的是还原社会组织的本色面目,实现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自主性。在政社分开的同时,也应积极转变职能角色,推进简政放权,把一些不该管或者管不了的事务下放给社会组织等部门,通过转移社会职能给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造血能力和社会参政能力,在放权的同时进行相应责任的强化,保障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协商。在这一过程中,不应忽视的是下放不是目的,同时它还应保障社会组织能够运用这些,因而下放要“量身定做”,根据社会组织自身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正,使其转变为适合于社会组织运用,符合社会组织自身实际的责任,从而的有效运用。目前我国对于下放,大多还是侧重于服务类、经济类和公益类的社会组织,对于类、法律类或者类社会组织缺乏相应政策鼓励,[28]尤其是对于思想库等能够对于界别协商直接产生影响的社会组织没有采取必要的发展措施,仍旧处于国家治理层面的边缘角色,特别是民间色彩的思想库更是如此。虽然或思想类社会组织短期之内可能对于国家执政或者社会稳定有一定的性色彩,但是绝不能因此而抹杀或者更不能停止这些组织的发展,可以在符合国家大政方针,体制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科学的指导发展,只有国家各类社会组织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才能在国家发展的各种问题上,得到更为全面和科学的解决,并应对各种风险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2][美]阿尔蒙德.文化:五国的态度和[M].马殿君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115.

[1]Hajer,M.(2003a).“Aframeinthefields:policyandthereinventionofpolitics”.In!MHajerandH.Wagenaar(eds),DeliberativePolicyAnalysis:Understandinggovernanceinthenetworksociety[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Cambr-idge,pp.88—110.

[16]俞可平.协商是中国特色的重要内容[EB/OL].

[10][美]詹姆斯·菲什金.协商论争[M].张晓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23.

关键词:社会组织;界别协商;现状;径;机制

二、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界别协商建设的径

[13][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的治理[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9.

[6][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M].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4][美]约·埃尔斯特.协商:挑战与反思[M].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一)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目标与。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前提是首先确立参与的目标与价值取向,只有明确了目标才能够明晰自己参政的意图目的,与及其他社会主体确定关系界限与责任义务,规范自身参政的正确导向,参政的有序与性。这种目标有两个层次,一是自身来说,是争取社会组织以及的参政机会,培养和锻炼参与的能力,激发参与的热情,从而推动有序参与。另一个层面来说是国家角度,目的是国家通过社会组织的介入,积极参与界别协商任务,从而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为分担解忧。确立了参与的目标以后,社会组织还应明确其参与的价值取向,正确的价值取向可以产生与的良性互动,共同为社会和谐创造合力。这种价值取向,从社会组织的应有之义中可以挖掘资源,即“合作、互助、公益”,然后在此基础上社会组织应该结合我国社会实际,从我国政情国情出发,发展出一条符合我国现实需要,遵循我国社会发展规律,社会稳定的科学的价值取向。2012年11月,党的报告首次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以及角度全面精要的界定了社会组织在其中应该担当的责任和阐发的义务。为社会组织参与站在国家发展高度,社会和谐境界以及发展的多种价值目标之中,从而更科学充分的确立了参与的正确方向。

然而选举和协商一直未能达成现实协议,问题是缺乏一个共同参与协商的政策平台和公共空间。如何使不同的社会群体能够参与到协商之中,需要解决的是在协商与决策之间建构一条通畅的桥梁(耐特、约翰逊,2001),其逻辑线是,先进行集体协商并推动偏好的,再引进意思集合的程序并形成结果。[7]但是在践行这一方案时,却出现了(斯夸尔斯,2006[8];理查德森,2006[9])所指出的“协商与多数投票制环节上的非连续性”。因而,增加代表的方式来解决这一困境成为目前学者的探索途径。菲什金(1993)借用主动征求社会精英代表的“协商调查模式”[10],哈贝马斯(1996)联结非正式的弱公共领域和正式的强公共领域的“双轨协商模式”[11],建构决策形成的公共场所。艾丽斯·扬(2000)主张在代议制和协商制建构参与的代表形式,以打破二者之间的断裂。[12]罗西瑙(2001)认为“协商”的主要特质是“解决问题的持续过程”,需将社会的意见在各个协商和决策环节得以体现。[13]

中图分类号:C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917(2016)04-0000-05

面对当前我国深刻的经济社会变化,社会阶层结构产生的重新调整与组合,各种新的问题以及不可预测的社会风险与危机都潜在的影响着党和的决策方式,因而积极争取社会组织纳入界别协商体系,发挥其界别协商的积极作用,成为目前学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相关研究已经形成以下认识和待解问题:(1)关于社会组织界别协商的第一层涵义“界别”的研究。有学者指出目前学界在阐述界别协商概念内涵时,往往习惯于从国家制度和公识和行为两个宏观和微观的层面,突出的是国家与之间的关系(何包钢,2012[21];王浦劬,2013[22]),但是面对当前我国社会现实问题复杂关系及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单纯式的径已经难以独挡多层次交叉问题和跨领域映射问题(王栋,2012)[23]。(2)关于社会组织界别协商的第二层涵义“协商”的研究。“协商”考察的是针对既定问题持续采取的措施以及过程中及时偏向纠正和相应策略调整,它是不断演化和形式多样的(高健,2010)[24]。研究认为行为过程中每一个阶段所采取的策略计划并非固定不变的,既有前期对于问题的非正式社会协商,也有正式阶段的程序性过程或提案处理,还有后期对于结果的第三方评判与等等(陈家刚,2008)[25]。(3)关于社会组织界别协商的第三层涵义“社会组织”的研究。研究对于实现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自主性以及获得参与协商的政策支持,提升参与的经验手段,实现互相平等意义上的协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叶长茂,2005)[26]。有的学者从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关系界定、参与的渠道与方式、参与中地位或角色的明确,以及对于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监督检查等外部,提出了问题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康晓强,2015)[27]。

摘要:将社会组织纳入我国界别协商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界别协商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在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实现径方面还存在分散化、无序性,缺乏制度规范和机制引导。因而加强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径研究,为参与提供明确的发展方向、有序的发展空间和规范的行动逻辑,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此,应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目标与,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技巧与能力,深化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地位与,拓宽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形式与渠道,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步骤与环节,以实现我国社会组织界别的制、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然而,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独特优势尚未得到充分论证,社会组织作为界别协商主体之一的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尤其对于目前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中存在的不到位、渠道不畅通,形式与内容单一,程序不健全,缺乏制法制化保障等问题亟需加强研究。

[14]如.协商在中国[M].:人民出版社,2014:134-136.

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建设,从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实体、角色、功能、程序、场域、等多个方面进行科学建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5]燕继荣.协商的价值何在[N].学习时报,2006-12-04.

(一)加强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制建设。一是加强社会组织界别协商中党的领导。拥有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和坚定的思想是任务建设的首要前提,加强社会组织党建,社会组织与党良性互动、党的引导与扶持等,引导社会组织界别协商正确方向发展。二是将社会组织纳入界别协商体系的法律建设。从“硬法”和“软法”两个方面加强建设。“硬法”将明确社会组织在政协会议中的法律地位、角色定位以及与其他界别主体的法律关系;“软法”将关注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自律性要求和社会公共等方面。三是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基本制度建设。从协商的结构、内容、主体、形式、时间、关系以及协商如何进入决策中去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可行性分析和创新建设,构建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制度规范体系。四是社会组织参与界别协商的保障制度建设。在界别协商中建立社会组织参与的关怀机制和救济体系,保障别主体间的公平性,重点保障弱势草根组织的话语权和基本利益体现。

总体而言,协商的发展给与我们重要,然而协商困境中的主义以及对抗上位优势所带来的平衡性障碍,需要我们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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