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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劳动保障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新版《劳动合同书》的通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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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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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0日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至今尚未到期的,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则应当依照新法进行调整。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使用新版《劳动合同书》文本,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中的必备条款,特别要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等作了新的法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示范文本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驻青企业,各企业集团公司,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

附件:《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示范文本

一、各用人单位招录(调入)职工新签订或原劳动合同已到期需续签劳动合同时,应使用新版劳动合同书;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我省制定的原《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示范文本已经不能适用新法的有关,将于6月30日后停止使用,为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我厅重新修订了《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示范文本,将从2013年7月1日起启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三、用人单位参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依据本企业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劳动合同书》的,不得缺少劳动合同法中的必备条款,同时应在使用前将企业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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