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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人员虚假申报造成疫情传播或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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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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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人员虚假申报造成疫情传播或被追究刑责

  当前,“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成为疫情防控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国内各地正不断收紧防控输入的举措,以积极应对疫情暴发后的“第二次严峻考验”。但是,在全国人民齐心战“疫”的步调中,却出现了不和谐“音符”,一些入境人员无视如实申报的法律义务,通过药物降温等方式虚假填报健康信息,造成了疫情传播的风险。

  3月4日,廖某君、廖某海等两家一行8人自意大利乘机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廖某君、廖某海明知自身存在发热、干咳等症状,在登机前使用药物退烧降温。家庭成员中存在不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的情形,给同机人员造成传染风险。其中,廖某君、廖某海等4人被北京市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公安机关以廖某君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开展立案侦查。

  司法武器是防范疫情境外输入的有力防线,出入境人员如有隐瞒或虚假申报健康信息,拒绝执行疫情防控举措等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已经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对于境外疫情输入性病例,如果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情形,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众多的人感染甲类传染病以及多人死亡等特别严重的后果。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罪名,认定“风险”可结合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立足犯罪情节,依法把握入罪门槛和刑档标准,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全新的治理需要和安全需求。

  从各地通报的已经立案调查的境外输入病例情况看,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样态与案由相对集中,主要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于上述犯罪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形成对各种妨害公共卫生安全犯罪行为的刑罚震慑效果,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导向。与此同时,考虑到本罪作为法定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具有其特殊性,要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刑罚的功能。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战“疫”尚未结束,每一位公民都要行动起来,全力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巩固疫情防控成效。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 冀敏

原标题:入境人员虚假申报造成疫情传播或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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