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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红 司马3忌#】#韩红基金会被举报# #韩红[超话]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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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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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博主举报韩红基金会是否构成诽谤罪?#韩红

前些天,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被举报一事在网络上沸沸扬扬。

今天我们就和大家共同了解一下诽谤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首先我们先看一看诽谤罪的含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就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诽谤罪。

第二我们来看一看什么叫做捏造虚假事实,比如“司马3忌”的举报材料当中说,被举报人自2013年以来,多次对外投资累计超过了三亿元,并且从未依法向社会公众,来公布相关的信息,如果事实上,被举报人从未进行过对外投资,那么举报材料当中所述,就属于无中生有,这就是捏造事实。但是如果事实上基金会确实进行了对外投资,只是数额上不是三亿多,假如说是两亿多,那么举报材料的内容就仅仅属于夸大或者渲染,而不属于捏造。

第三我们再来看一看什么叫做情节严重,还是以“司马3忌”的举报帖为例,截止2月15日的晚上二十一点四十五分,该帖子显示转发量为5533、评论数为1423、点赞数为30000,从这些数据上来看,很显然点击浏览的数量已经远远的超过了五千次,转发的数量也远远的超过了五百次,这样就已经符合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

那么诽谤罪是如何来追究的呢?这里面就涉及到了另一个刑法当中的知识点“自诉罪”,诽谤罪是属于自诉罪的一种,也就是说被害人主动告诉的法律才处理,被害人放弃告诉的法律不处理,如果说“司马3忌”的举报行为,确实是为了博人眼球而故意捏造散布的话,那么被侵害的对象是否主动提出告诉,将成为该罪是否进行追究的重要因素。

这个里面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专业性的问题,也就是说,根据诽谤罪所侵害的人格权、名誉权这个角度来看,诽谤罪所侵害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因为自然人才享有人格权和名誉权,但是“司马3忌”所举报的对象是基金会,而基金会就是一个有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是一个法人单位,那么他就不符合诽谤罪所侵害的对象。

但是在我们大家心目当中,韩红和该基金会,其实他们的合体性是非常高的,几乎是一个荣辱与共的整体,如果说“司马3忌”的举报行为确实是捏造并散布的话,韩红本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将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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