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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再生系列重整案广州中院率先破冰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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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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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杨晓梅 通讯员 范晓玲)近日,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广州亚铜金属有限公司重整两案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审结。据悉,上述两案是中金再生系列重整案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审结的案件,也是广州中院第一次采取强裁方式批准重整计划的案件。

案件起源于香港的一纸临时清盘令。2013年7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颁布对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再生)(港交所编号:00773)临时清盘令。之后,中金再生在大陆地区的多家第四级子公司停止清还公司债务,引发公司债权人的恐慌。为了避免公司经营崩溃、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多家银行债权人联合组成“银团”协调统一主张债权,并相继在广州、天津、中山、江阴、上海、武汉等地对中金再生的多个第四级子公司提出重整申请。

广州中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于2014年2月17日裁定受理广州亚铜、广州亚钢重整两案,指定北京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两公司管理人,并于2015年4月29日裁定批准两公司的重整计划。截至目前,两公司经裁定确认的债权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部清偿,股权过户至重组方名下,两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企业全面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至此,中金再生系列重整案在广州中院率先破冰,广州亚铜、广州亚钢顺利破茧重生。

据介绍,广州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探索并实施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举措:一是保存企业有生力量。为了减少重整程序对企业的影响,避免人力资源及客户资源的流失,法院批准了管理人的工作方案,允许两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薪酬待遇不变的情况下留用企业全部职工,同时与企业原有客户保持良性沟通,减轻或消除客户对重整程序的恐慌心理,为两公司重整成功打下基础。

二是善用“银团”特殊优势。两公司的绝大多数债权人均为银行,并自发组成“银团”。法院与管理人利用“银团”的特殊优势,集中听取债权人利益诉求,争取到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与配合,大大提高了重整效率。

三是确保临时清盘人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尊重临时清盘人享有的知情权、参会权等合法权益,对于香港地区法律赋予临时清盘人的特殊权利,以解释疏导为主,尽可能取得临时清盘人的理解与支持。

四是引入新的资金源泉。鉴于两公司已无法正常经营,法院与管理人积极引入外部重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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